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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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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01 11:04:29  来源:财政部  浏览次数:1421
核心提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
发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发布日期 2020-05-29 生效日期 2020-05-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12-31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5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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