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区)、韩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的通知》(财办建〔2019〕69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的紧急通知》(商办建函〔2020〕53号)和《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项目申报的通知》(陕商发〔2019〕26号、陕商发〔2020〕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项目绩效评价及验收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绩效评价及验收流程
(一)提出申请。项目单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绩效自评及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准备工作后,向所在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绩效评价及验收申请。
(二)绩效评价及验收。各市(区)主管部门是农商互联项目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效率。所在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接到申请后会同所在县级商务、财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及验收。
(三)组织检查和评价。各市(区)完成所有项目绩效评价及验收后,及时汇总形成项目绩效评价及验收报告,上报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备案,自觉接受国家或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完成、取得成效、资金拨付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项目检查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核减支持资金;对复核中发现弄虚作假,资金投入方向、内容、规模与申报材料严重不符等重大问题的,直接取消资格,收回财政资金。
二、项目绩效及验收要求
(一)时间要求。2019年项目,受疫情影响,务必于2020年7月底前完成绩效评价及项目验收。2020年项目,要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绩效评价及项目验收。
(二)绩效评价内容及要求
1.共有绩效要求
(1)所有项目实施主体采取订单农业、产销一体、股权合作等长期稳定流通模式的农产品交易额在项目实施主体农产品总交易额中占比提高10%以上;
(2)项目实施主体带动社会投入达到项目投资的10倍以上;
(3)项目实施主体带动农民收入水平提高5%以上。
2.不同申报方向,应分别达到相关绩效要求
(1)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农产品产地商品化设备使用率(产地商品化设备使用率=使用设备处理量/农产品年产量×100%)提高30%以上。
(2)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农产品冷藏仓储能力(冷库和仓储库容)较项目实施前提高30%以上。
(3)供应链末端惠民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在建设或改造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等农产品零售市场,完善末端销售网络,发展联合采购、统仓统配等模式,降低流通成本,提升便民惠民服务功能提升情况,消费者对项目实施主体农产品便民销售情况满意度达到80%以上。
(4)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打造1种以上地域特色突出、产品特性鲜明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打造1种以上特色农产品覆盖种养加工、检验检测、质量分级、标识包装、冷链物流、批发零售全产业链条标准体系。
(5)重点步行街的农产品供应链产销对接功能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在重点步行街设立产品多个以上销售店、展示店等,提升步行街展示和产销对接功能情况。
(三)项目建设内容验收要求。项目资料必须合规和完整,建设内容和有效投资要符合《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项目申报的通知》(陕商发〔2019〕26号、陕商发〔2020〕25号)和《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的紧急通知》(商办建函〔2020〕53号)等有关建设标准规定,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完成情况,总投资和有效投资完成情况。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建设项目验收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三、项目资金拨付要求项目通过绩效评价及验收后,项目所在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及验收结果,按照《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项目计划的通知》(陕商发〔2019〕47号)有关规定,1个月内完成资金拨付,各级财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挪用、截留。
有关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的参考资料详见附件。
联系人: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吴 杰 电话:63913877
传真:63913874
省商务厅财务处:靳少辉 电话:63913853
省财政厅经建处:左 奇 电话:68936079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