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市场主体退出相关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贯彻落实<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的贯彻执行,认真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 省法院 省工信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省政府国资委
省税务局 省市场监管局 甘肃银保监局
甘肃证监局
2020年5月13日
甘肃省贯彻落实《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我省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地方政府负责的事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减少市场扭曲,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生产要素和资源由无效低效市场主体向高效市场主体流动,最大程度发挥各类要素和资源潜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调控、监管、服务方式,为市场主体依法退出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坚持法治化方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利。有效衔接各类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有效降低市场主体退出交易成本。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通过合理运用公共政策,引导或强制低效无效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同时畅通退出权利救济途径。
(三)坚持约束与激励并举。强化市场纪律,促进市场主体审慎经营,防止盲目激进经营和过度负债。对经营失败的诚实市场主体给予适当宽容,使退出市场主体承担合理有限责任,保留再创业机会,保护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四)坚持保护各方合理权益。处理好企业职工、各类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防范逃废债等道德风险,确保各方依法公平合理分担退出成本,保障市场主体退出稳妥有序、风险可控。同时着眼全局和长期利益,提高退出效率,防止因利益纠葛久拖不决导致多输局面。
二、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
(一)规范自愿解散退出。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其设立章程中应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对解散事由作出约定,当解散事由出现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市场主体按照治理程序决议解散,自愿退出市场。
(二)建立健全破产退出渠道。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依法实行破产退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退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三)稳妥实施强制解散退出。严格遵守市场主体因公共政策规定而强制解散退出的限定条件,对因政府公共政策规定而强制解散退出的市场主体,要稳妥处置退出后相关事宜,依法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特定领域退出规则。因公共安全、产业调控、区域发展、技术标准、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有关机关需要依法强制或引导市场主体从特定生产领域、业务领域退出时,要严格遵守特定领域退出的触发条件、补偿机制。
三、相关工作机制
(一)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建立常态化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依法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经费保障、信用修复、社保关系接续、债务清偿、社会救助、企业注销等问题,同时避免对破产司法事务的不当干预。(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法院、省司法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明确部门行政管理职能
在总结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承担破产管理人监督管理、政府各相关部门协调、债权人利益保护、特殊破产案件清算以及防范恶意逃废债等破产行政管理职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持续推进)
(三)加强破产审判能力建设
根据各地审判实践需要,在条件成熟的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组建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团队,优化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团队的职责和内部管理体系。加强对破产审判专业人员的培训和专业队伍的建设,完善对破产审判法官的考核机制。(省法院、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 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完善特殊类型国有企业退出制度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厂办集体企业存在的出资人已注销、工商登记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等问题,加快推动符合条件企业退出市场,必要时通过强制清算等方式实行强制退出。(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完善特定领域依法退出机制
对竞争性领域,主要通过激励性措施引导退出。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在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继续坚持执行统一标准,特别是在退出产能认定、验收抽查等方面,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不得区别对待。鼓励和引导各类煤炭企业参与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指导各类电力企业依法依规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七)强化企业信息披露义务
提高企业财务和经营信息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要求。公众公司应依法向公众披露财务、经营信息及其他应披露的信息。非公众公司应及时向股东和债权人披露财务和经营信息。鼓励非公众公司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国有企业参照公众公司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强化企业在陷入财务困境时及时向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甘肃银保监局、甘肃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网
指导退出企业做好劳动关系处理,积极稳妥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切实保障退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转岗培训、创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担保贷款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帮助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实现就业创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社会稳定。(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九)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完善国有资产价值发现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发挥专业化中介机构作用,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依法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坚持国有资产市场化定价原则,鼓励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发现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优化国有资产退出审批机制和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因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信用记录
对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恶意逃废债特别是恶意逃废职工债务、过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省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公示。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一)探索研究破产经费筹措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破产经费筹措机制,对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市场主体,可多渠道筹措破产经费,帮助解决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难题。(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二)构建多元化资产流转平台
引导各类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为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资产流转和变现创造良好市场基础。(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甘肃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党的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我省市场主体退出工作,有效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
(二)加强汇报衔接。市场主体退出工作要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科学有序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对口国家部委的汇报衔接,积极主动对接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机制的建立完善情况,及时启动各相关领域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做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培训,为我省市场主体依法退出提供充分的政策基础保障。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要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网上服务专区,全面公开各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实行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划分,主动担当作为,靠实工作责任,抓紧推动落实工作计划,确保市场主体退出工作取得实效。
(四)本工作计划未做明确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