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冀卫办法规函〔2020〕11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冀卫办法规函〔2020〕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5-21 16:46:44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23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年)》和《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健康委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
发布单位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冀卫办法规函〔2020〕11号
发布日期 2020-05-21 生效日期 2020-05-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委机关相关处室,省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年)》和《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健康委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持续深入简政放权。按照省政府要求和“能放尽放”原则,实行“点菜”“端菜”结合机制,结合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发展需求,进一步向雄安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区域下放省级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审批权限。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责任处室:法规处、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二)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按照“国家、省、市、县”统一事项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的“四级四同”要求,细化审批标准、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等,编制、完善省级卫生健康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2020年版),“同一办理事项、同一审查要件、同一审查标准”,减少自由裁量空间。(责任处室:法规处、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三)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推行“一站式审批”“一枚印章审批(服务)”,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持续改进窗口服务,完善和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限时办结等制度举措。对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减少额外证明和重复提交材料。落实《河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方法》,逐步建立问题解决、整改反馈、长效落实工作机制。(责任处室:法规处、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二、切实加强信用监管
 
    (四)建立卫生健康信用体系制度。根据管理职责梳理可实施信用承诺的事项,形成信用承诺事项目录。制定全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梳理完善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加快推进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责任处室:综合监督处)
 
    (五)提升信用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有机结合,提升信用监管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开展“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全面落实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处室:综合监督处)
 
    三、进一步推动优质高效医疗服务发展
 
    (六)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做好互联网医院准入工作。(责任处室:医政处、规划处、法规处、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扎实推进医联体建设,到2020年6月底,每个县至少建成一个紧密型医疗体。62个贫困县6月底、其他非贫困县9月底全面推开乡村一体化管理。全面推开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责任处室:医改处、医政处、基层处、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地区: 河北 
 标签: 放管服 工作要点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