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2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
二、《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三、《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
四、《济南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五、《济南市结婚迎亲用车管理规定》
六、《济南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七、《济南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八、《济南市城市喷泉管理办法》
九、《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
十、《济南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十一、《济南市城市道路美化管理规定》
十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植物园管理的通告》
十三、《济南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试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