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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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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5-11 00:00:00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02
核心提示: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废止济南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规章。
发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发布日期 2010-05-11 生效日期 2010-05-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的相关法规为:
济南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2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
 
    二、《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三、《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
 
    四、《济南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五、《济南市结婚迎亲用车管理规定》
 
    六、《济南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七、《济南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八、《济南市城市喷泉管理办法》
 
    九、《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
 
    十、《济南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十一、《济南市城市道路美化管理规定》
 
    十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植物园管理的通告》
 
    十三、《济南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试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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