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缓解企业困难,促进稳就业、稳外贸、稳外资,经国务院同意,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14日
海关总署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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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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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0-04-14 | 生效日期 | 2020-04-14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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