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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除四害工作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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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08 14:05:52  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  浏览次数:1555
核心提示:为尽可能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发布日期 1993-08-25 生效日期 1993-08-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1993年8月2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尽可能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及县(市)属城镇。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由市、区(市)、县、街道(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统一领导,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技术指导、效果监测,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除各级政府对公共无主地区予以补贴外,各单位和住户应予承担。
 
    第五条 各单位、住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可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中小型单位应达到无鼠要求;大型单位应达到以鼠夹法测定捕鼠不超过2只,或以粉迹法测定鼠迹不超过五处或鼠迹不超过二处;居民住户每户鼠迹阳性不超过一处。
 
    第六条 各单位和住户应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消灭苍蝇。凡易招致苍蝇及孳生苍蝇的行业和重点场所,应逐步完善联蝇灭蝇措施。食品饮食行业、单位餐厅、厨房、操作间、库房、办公室和学校教室、医院病房应达到无蝇,居民住室、职工和学生宿舍、普通工作间(15平方米)的蝇数不起过2只。生产、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对垃圾箱(站、池、桶)、厕所应及时清理,定期洒药,不得有蛆蛹孳生。
 
    第七条 各单位、住户应消除蟑螂的栖息场所,运用毒杀、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杀灭蟑螂。蟑螂成、若虫阳性率不超过5%,平均密度每间(15平方米)不得超过5只:未孵化的蟑螂卵蛸每间不得超过2只。
 
    第八条 各单位、住户应严格控制所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小单位积水场所不得有蚊虫孳生;中型单位各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大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任一有蚊房间的蚊数不得超过3只。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在统一组织除四害活动时,应使用市爱卫会办公室规定的药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正确使用剂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伪劣药物。
 
    第十条 市、区(市)县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卫生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分别由市、区(市)县爱卫会任命。除四害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依据本规定对管理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开展除四害工作;
 
    (三)参与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可根据需要建立除四害服务机构,承担除四害的研究、试验和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从事杀虫服务。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自行实施除四害措施的单位、居民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可委托除四害服务机构代为处理,并支付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市爱卫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除四害成绩显著;
 
    (二)在除四害组织协调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在除四害科研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四条 在市爱卫会规定的时限内,凡四害密度超过限度的,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可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的处罚。经警告并限期整改后,四害密度仍超过限度的,由市或区(市)县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加倍处罚。
 
    (一)对单位,凡四害密度超过规定限度在一倍以下的,罚款50元,超过规定限度一倍的,罚款100元,以此类推,但一次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居民住户四害密度超过限度的罚款5-10元;
 
    (三)对流动摊贩和从事非固定作业的人员违反本规定并招致四害之一集聚或孳生的,除四害监督员可现场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委托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机构的单位和住户如被处罚,罚款由该除四害消毒杀虫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凡经营伪劣药物者,由市爱卫会同市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全部伪劣药物及非法收入,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现场处罚须有两人以上,出示市爱卫会制作的执法证件,并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罚款单据。罚款一律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 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爱卫会办公室)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的次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而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原处罚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除四害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群众有权对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收取贿赂者,进行检举揭发,并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含义
 
    (一)鼠夹法是指一日内布放的有效鼠夹中捕到老鼠的鼠夹所占比例来计算鼠密度的一种测定方法;
 
    (二)粉迹法是指以一日内布放的长宽各20厘米的有效粉块中有鼠迹粉块所占比例计算鼠害程度的一种测定方法;
 
    (三)蟑螂成、若虫阳性率是指发现有成、若虫的房间占总查房间数的百分比;
 
    (四)孳生场所是指适宜蚊、蝇等虫害繁殖生长的场所;
 
    (五)小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使用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的单位;中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满3000平方米的单位;大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单位占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作两个大型单位计算;超过1万平方米的,以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重庆 
 标签: 疾病 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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