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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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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30 10:04:47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6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机构改革和工作实际,市政府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修改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废止和宣布失效3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20]4号
发布日期 2020-03-27 生效日期 2020-03-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共12件)
 
    2.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共35件)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机构改革和工作实际,市政府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修改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废止和宣布失效3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共12件)
 
    2.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共35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附件1
 
    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共12件)
 
    一、关于印发《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发〔2007〕29号)
 
    (一)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的“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将第五款修改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
 
    二、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30号)
 
    (一)将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后增加“医疗保障部门”。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稽核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医疗保险稽核机构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
 
    (三)将第七条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保险稽核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稽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保险稽核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医疗保险稽核机构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稽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青政发〔2010〕18号)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项中的“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质量检测等制度”修改为“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质量检测等制度。”将第二项中的“工商、物价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
 
    (二)将第三部分中的“物价”修改为“发展改革”。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青政字〔2012〕63号)
 
    (一)将第七项中的“经济信息化”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管”,“安全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
 
    (二)将第九项中的“安全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
 
    五、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价格调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7号)
 
    (一)将第十条中的“市物价部门”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物价”修改为“发展改革”,“教育(市委高校工委)”修改为“教育(市委教育工委)”,“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删去“畜牧、粮食”,将“海洋与渔业”修改为“渔业”。
 
    (三)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市场价格实施全面监测,对粮食、食用植物油市场供应和大宗粮食价格进行重点监测;商务部门负责对肉蛋菜及其他相关商品的批发和供应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粮食、蔬菜等农产品的生产情况,以及生猪、禽、蛋和奶牛等相关畜禽产品的生产和供应情况进行重点监测;渔业部门负责对水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重点监测。”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2〕17号)
 
    (一)将第二部分第一项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第三项中的“食品药品监管”修改为“市场监管”,第四项中的“人口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
 
    (二)将第三部分第一项修改为:“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我市医保报销药品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国家、省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将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
 
    七、关于印发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5〕31号)
 
    (一)将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管”。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申请组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修改为“申请组织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八、关于加强重中型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6〕21号)
 
    将第六项中的“市交通运输委”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委”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监管局”修改为“市应急局”。
 
    九、关于调整青岛市水功能区划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8号)
 
    (一)将第六部分修改为:“本区划未包含的水库和河道等地表水体由各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下水水体因国家现无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本次暂不划分,待国家出台有关规定后另行划分。”
 
    (二)将第七部分修改为“本区划由青岛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将第八部分修改为:“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十、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13号)
 
    将第三条中的“市质监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十一、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12号)
 
    (一)删去文件名称中的“暂行”。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四)将第四条第七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审计、大数据、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医疗保障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五)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六)将第三十二条中的“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修改为“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十二、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34号)
 
    将第十一条中的“市质监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管局”。
 
    附件2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共35件)
 
    一、关于规范国有投资公司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01〕111号)
 
    二、关于印发《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1〕19号)
 
    三、关于印发《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2〕109号)
 
    四、关于印发青岛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3〕31号)
 
    五、关于加强电镀行业管理的意见(青政发〔2004〕15号)
 
    六、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4〕43号)
 
    七、转发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39号)
 
    八、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产品名牌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4〕11号)
 
    九、关于印发《青岛市滨海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6〕45号)
 
    十、关于建立青岛市出口农产品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青政办字〔2006〕7号)
 
    十一、关于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划拨土地收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6〕82号)
 
    十二、关于印发青岛市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07〕2号)
 
    十三、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7〕9号)
 
    十四、关于推进人民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08〕44号)
 
    十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08〕66号)
 
    十六、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制度》、《青岛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补充规定》和《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8〕19号)
 
    十七、关于做好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46号)
 
    十八、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09〕5号)
 
    十九、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122号)
 
    二十、关于印发《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字〔2009〕67号)
 
    二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13号)
 
    二十二、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98号)
 
    二十三、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0〕13号)
 
    二十四、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优化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8号)
 
    二十五、关于加快推进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1〕105号)
 
    二十六、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1〕145号)
 
    二十七、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17号)
 
    二十八、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33号)
 
    二十九、关于明确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28号)
 
    三十、关于加强森林防火标准体系建设维护森林生态安全的意见(青政发〔2011〕41号)
 
    三十一、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1〕4号)
 
    三十二、关于促进全市广告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1〕39号)
 
    三十三、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青政发〔2012〕17号)
 
    三十四、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23号)
 
    三十五、关于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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