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27 14:50:12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18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乡村振兴战略,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对渔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决定2020年继续组织开展“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并制定了《黑龙江省“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3-27 生效日期 2020-03-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1.黑龙江省“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副指挥长、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2.黑龙江省“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数据调度统计表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乡村振兴战略,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对渔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厅决定2020年继续组织开展“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并制定了《黑龙江省“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方式: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赵相龙
 
    电话:0451–84681587
 
    邮箱:1666068443@qq.com
 
    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站 陆畅达
 
    电话:0451–84681584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23日
 
    黑龙江省“渔政亮剑2020”
 
    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我省渔政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捕捞渔船管理,养护渔业资源,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省委工作要求,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对渔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突出关键领域,聚焦主要任务,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渔区生产秩序、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保障我省渔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水域生态文明建设。
 
    二、行动目标
 
    加强渔政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效能,有效落实我省水域休禁渔制度及其他各项资源养护措施,清理取缔一批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强化我省管辖内陆水域、边境水域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确保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和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健全渔政与边防、公安、海事、外事等相关部门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完善中俄边境水域渔政联合执法机制,全面完成年度渔业执法任务。
 
    三、组织领导
 
    (一)黑龙江省“渔政亮剑2020”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领导,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包括承担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单独设置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渔政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黑龙江省“渔政亮剑2020”成立指挥部,指挥长由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周晓兵担任,副指挥长由各市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四、行动任务
 
    黑龙江省“渔政亮剑2020”包括以下6个具体专项执法行动。
 
    (一)禁渔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按《黑龙江省2020年禁渔期通告》时间执行。
 
    2.行动目标。贯彻《渔业法》相关规定,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黑龙江省2020年禁渔期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嫩江流域禁渔期管理的通知》(黑农厅规〔2019〕16号)要求,确保渔船按照规定休渔,实现我省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3.主要任务。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我省禁渔政策。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以县(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实施“定人联船”“信息周报”,掌握所辖渔船动态。组织水上、陆上禁渔巡回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确保禁渔秩序平稳。持续加大松花江、嫩江流域渔政执法力度,协助完成农业农村部禁渔秩序评估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黑吉、黑蒙交界水域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娱乐性垂钓行为不纳入执法范围。
 
    4.相关要求。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执法行动安排,明确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监管对象,对主要作业区域、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驻守检查。强化省际、地区间执法合作,提升执法效能。强化案件查处,规范案件办理。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承担单位: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和贸易,严格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
 
    3.主要任务。贯彻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水生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坚决取缔非法水生野生动物市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贩卖等行为。严格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全面加强人工繁育及展示展演场所监管。及时受理对违规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投诉举报,快查快办,严查严办。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全社会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引导树立科学文明的饮食观,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4.相关要求。专项执法行动期间,按照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报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工作进展及执法情况,重大情况随报。
 
    承担单位: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三)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明水期。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推进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清理取缔、拆解销毁工作,打击清理一批涉渔涉黑涉恶团伙,办理一批典型案件。
 
    3.主要任务。加大水上执法力度,发现涉渔“三无”船舶以及套牌渔船,坚持谁查获、谁处罚,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继续深入推进违规渔具整治“清网”行动,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和“绝户网”行为,上限处罚。依法严处渔获物幼鱼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捕捞渔船。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禁用渔具和“绝户网”生产、经营行为。对没收的违法违规渔具进行集中公开销毁,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传递打击违规渔具的坚定决心。
 
    4.相关要求。充分发挥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作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农业农村、外事、边防、公安、海事等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清理取缔工作合力。抓好休禁渔期关键时间节点,依托渔港、码头、渔船修造点等船舶停泊点集中开展清理取缔工作。积极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以案说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进一步探索异地、联合办案模式,为清理取缔工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承担单位: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四)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明水期。
 
    2.行动目标。各地电鱼活动持续减少,大范围、群体性电鱼活动现象有效遏制,打击电鱼活动的部门协作机制有效运转。
 
    3.主要任务。加强渔业渔政同公安、市场监管、工信、网信等部门联动协同执法,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及链条,创新执法检查形式,严厉打击违法制造、销售电鱼相关器具行为,并依法取缔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电鱼渔具销售的商店、商家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加强电鱼活动多发频发,特别是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水域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
 
    4.相关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构建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渔政、公安、市场监管、工信、网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执法,社会组织和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水利部门的合作,落实将执法行动纳入地方“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相关工作。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于使用资源破坏强度大的电拖网作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涉案电鱼器具和“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标准流程,强化渔业生态补偿和公益诉讼,通过典型案件以案说法,提高法律震慑力。
 
    承担单位: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五)中俄边境水域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明水期。
 
    2.行动目标。加强中俄边境水域渔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越界捕捞行为,保护渔民合法权益,树立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
 
    3.主要任务。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兴凯湖等中俄边境水域,抓好布控和水面巡查,采取科学布控、分片包段、蹲点驻守等方式,重点打击边境水域电鱼及渔民越界捕捞等违法行为,发现渔民违法越界案件,应及时按相关程序逐级上报。5-6月份和9月份,在黑龙江、乌苏里江边境水域,分别开展中俄渔政部门春季和秋季渔政联合检查,重点打击鲟科鱼类、秋鲑违法捕捞及越界捕捞等违法行为。
 
    4.相关要求。边境渔政执法,要注重与边防、外事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界江捕捞作业人员的审查和停船点、捕鱼作业点、滩地的联合检查,落实渔船集中停泊、专人看管、进出停泊点登记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剖析重点涉外渔业事件案例,警示边民,切实维护边境水域渔业生产秩序,有效遏制涉外渔业违法案件发生。
 
    承担单位:边境水域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六)跨地区作业渔船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明水期。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渔业法》《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严厉打击捕捞渔船跨地区作业行为,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3.主要任务。充分发挥渔船作业定位监控系统平台作用,严密监控县域所辖水域生产渔船动向。依托渔港、码头及渔船集中停泊点,定期集中开展清查行动,严格排查非本地渔船;加大水上执法巡查力度,发现跨地区作业渔船一律登临检查并依法查处;充分发动、依靠群众,认真核实群众举报线索,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跨地区作业行为的渔船,依法严处。
 
    4.相关要求。强化渔政、公安执法协同、工作会商、信息共享和案件协办,建立完善省际渔政执法联查联动机制。跨地区作业渔船查处完毕后,查处地渔政执法机构要及时向涉事渔船所在地通报案件处置情况。赫哲族因历史原因,有异地捕捞需求的,应取得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承担单位: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统筹推进工作。“渔政亮剑2020”是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渔业执法工作两手抓、两手硬,既要把省委、省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到位,也要结合本通知精神和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在满足属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及配备防护用品的前提下,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好各项重点渔业专项执法行动,尤其是中俄边境水域春季渔政联合检查、增殖放流及聚集性专项检查,确保执法安全及成效。在实施以上专项执法行动的同时,统筹安排好渔业安全生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涉渔违法违规工程、水产养殖、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水产品质量安全、渔港水域环境污染整治等相关日常执法工作。市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处级负责同志担任行动指挥部副指挥长,渔政相关处室和渔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见附件1)。联络员应按要求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调度行动成效(样表见附件2,填报要求另行通知)。
 
    (二)完善执法机制。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网信、外事、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边防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机制,强化行刑衔接,形成最大公约数,提升执法效能。要主动沟通协调、统筹执法力量,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形成水陆执法闭环。各地在执法行动中要敢于碰硬,对于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依法公开,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创新执法制度。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动态,立足职能,创新方式方法,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搭建平台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渔政队伍执法能力,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推动出台渔业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强与各部门对重点渔业违法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组建渔政执法专家组,健全渔政执法相关规范制度,提升执法效能。主动公开举报电话,完善“有举必查、查实必究”举报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助力扫黑除恶。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主动将渔政执法工作融入本地区扫黑除恶总体安排,并将渔业领域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要配合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做好案件查办,重点打击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捕捞、组织船舶非法越境偷捕、电毒炸鱼和滩地码头“扒皮”等涉黑涉恶活动。冬季渔政执法时,应加大冰面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坚决打击冬季偷捕及涉黑违法行为。
 
    (五)积极宣传引导。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一起研究、一起布置,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加强“以案释法”,推动重大涉渔违法或犯罪案件在重点渔区进行公开宣判,强化警示作用。各地指定的联络员要同时负责媒体宣传工作,及时向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提供执法信息、案卷及影像资料,及时发布各地渔政执法重大案件,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
 
    (六)完善信息上报机制。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上报制度,对发现或查处重大渔业事件(案件),要第一时间上报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以便采取应对措施。对信息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事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积极将优秀(典型)渔业行政执法案卷及各专项行动执法影像资料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渔政管理邮箱(1666068443@qq.com)。
 
    (七)强化执法保障。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机动渔船卫星监控终端的安装使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切实提高执法效能。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并争取支持,加强渔政执法船艇及无人机等信息化执法装备建设,将队伍运行经费及罚没物品处置经费纳入保障。要加强渔政队伍执法行动期间的工作、生活保障,保护渔政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渔政人员依法履责不受干扰。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认真落实好执法队伍的防护设备设施,配齐防护用品,保障渔政人员健康和安全。对于工作扎实、锐意创新、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渔政执法集体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坚决清除为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害群之马”,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党和人民满意的过硬渔政执法队伍。
 
    各地“渔政亮剑2020”指挥部副指挥长、成员及联络员名单于4月5日前,上半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7月2日前,全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送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渔政管理邮箱(1666068443@qq.com)。
 
       附件:
1.黑龙江省“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副指挥长、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2.黑龙江省“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数据调度统计表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农业 渔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