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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孟加拉国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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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20 09:11:37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1262
核心提示:2020年3月5日,孟加拉国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近期该国境内发生1起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防止孟加拉国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41号
发布日期 2020-03-17 生效日期 2020-03-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20年3月5日,孟加拉国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近期该国境内发生1起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孟加拉国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孟加拉国的牛及其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孟加拉国的牛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孟加拉国的牛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3月17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孟加拉国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孟加拉国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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