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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澄湖围网养殖禁止使用冰鲜鱼(海鱼)及畜禽动物内脏投喂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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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13 18:44:09  来源: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193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关于阳澄湖环境问题整改专题研究部署会精神,保护阳澄湖水源水质,深入推进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规定,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常熟市人民政府,昆山市人民政府,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决定禁止在阳澄湖围网养殖区内投喂冰鲜鱼(海鱼)及畜禽动物内脏。
发布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相城区人民政府,昆山市人民政府,常熟市人民政府,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相城区人民政府,昆山市人民政府,常熟市人民政府,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3-12 生效日期 2020-03-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关于阳澄湖环境问题整改专题研究部署会精神,保护阳澄湖水源水质,深入推进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规定,决定禁止在阳澄湖围网养殖区内投喂冰鲜鱼(海鱼)及畜禽动物内脏。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在阳澄湖水域从事围网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
 
    第二条各围网养殖生产单位和个人为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好湖区围网养殖禁止使用冰鲜鱼(海鱼)及畜禽动物内脏投喂的职责。
 
    第三条苏州市阳澄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沿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湖区围网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种植水草、增加螺蛳投放,减少外源性饵料投入,保护养殖水体生态环境。
 
    第五条冰鲜鱼(海鱼)经营者做好冰鲜鱼(海鱼)经营台账,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通告适用范围为阳澄湖围网养殖区域。
 
    第七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八条本通告自2020年3月18日起施行。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常熟市人民政府
 
    昆山市人民政府
 
    相城区人民政府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2日
 
    详见附件:关于阳澄湖围网养殖禁止使用冰鲜鱼(海鱼)及畜禽动物内脏投喂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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