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0个,其中10个作为检验样品,10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依据 |
1 |
感官要求 |
GB 4806.7—2016 |
GB 4806.7—2016 |
2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GB 4806.7—2016 |
GB 31604.2—2016 |
3 |
总迁移量 |
GB 4806.7—2016 |
GB 31604.8—2016 |
4 |
重金属(以Pb计) |
GB 4806.7—2016 |
GB 31604.9—2016 |
5 |
脱色试验 |
GB 4806.7—2016 |
GB 31604.7—2016 |
检验方法依据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判定依据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产品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