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3号)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
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特别是滥食野生动物行为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安全,还会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决定》的贯彻落实为契机,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水平。要积极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和支持,保证《决定》具体落实到位、实施有效。
二、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要深刻理解《决定》与《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及地方性野生动物法规的实质内容,明确水生野生动物的名录管理范围。
(一)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外物种,要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进行管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四川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要求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必须一律严格禁止。
(二)对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人工种群,取得《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或专用标识后,方可利用。
(三)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中与《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相重复的物种,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四川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四)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但未列入《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和列入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按照《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三、严厉打击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市场监管、公安、林草等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和完善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执法管理范围和责任分工,提高《决定》执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决取缔非法水生野生动物市场,严厉打击各类违规交易,斩断水生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利益链。要结合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将打击水生野生动物非法捕捞、贩卖等行为作为渔政执法重点,联合相关部门,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物种、重点环节,加强执法监管。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四川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要按照《决定》要求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四、严格水生野生动物行政审批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负责的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完善的工作规范,按照《决定》要求和省厅制定的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严格管理,确保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工作规范、有序。在管理工作中,要重点对水生野生动物来源合法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与审批条件的相符性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准入门槛。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相关档案和标识制度,加强对水生野生动物的标识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确保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等活动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五、做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引导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以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等机会,加强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文明的饮食观,摒弃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彻底铲除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生存土壤。要发挥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利用各种举报渠道,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附件:
1.《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2.《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4.《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
5.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
6.《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