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的紧急通知 (云林动植〔2020〕5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的紧急通知 (云林动植〔2020〕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11 21:23:24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3134
核心提示: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 云林动植〔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02-21 生效日期 2020-0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
 
    当前,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我省各级林草部门主动作为,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等工作。2020年2月18日,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报道了我省保山市施甸县于2月3日查获的一起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高山兀鹫案件,彰显了我省持续深入重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和实际成效,但同时也充分暴露了我省部分地区在压实责任和强化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在政策高压之下,仍有人铤而走险,仍有野生动物交易现象。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执法打击力度,切实压实疫情防控期间的保护管理责任,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各级林草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必须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担责的意识,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的重任,进一步强化措施、压实责任,做细做实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工作,从源头上阻断野生动物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二、认真履职尽责,进一步落实监管任务。保护管理好野生动物资源是法律赋予林草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林草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保护管理和执法打击工作,尽快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越冬地、停歇地、迁飞通道等重点区域进行彻底排查,进一步实施"划片分包"管理,每一片区明确责任机构、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切实做到"巡护到位、监测到岗、责任到人"。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野外巡护不到位、不到岗导致乱捕滥猎等现象严重的责任机构、责任人和责任领导要给予严肃处理。要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执法队伍及其能力建设,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的保护执法机制。
 
    三、积极开展监测,进一步加大巡山力度。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越冬地、停歇地、迁飞通道等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区域,极易引起盗猎者的窥觊,各级林草部门要全力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护林员和群众克服各种困难,进一步加大巡山力度,切实做好重点区域监测工作,认真排查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及时收缴清除布设在野外的"大铁夹"、"高压电线"、"鸟网"等盗猎工具,并追根溯源,坚决打掉生产源头。
 
    四、强化执法打击,进一步从重从快处罚。各级林草部门要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盗猎和盗猎工具监管,结合森林防火等工作科学设卡,强化对进出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交通要道的人员和车辆的监督检查,严防非法猎捕工具和人员入境。要加大对野生动物人工饲养场所超范围养殖的清理和查处力度,对"挂羊头卖狗肉"以饲养之名收购野外捕捉之实的饲养场所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严厉查处,持续与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广泛发动群众,明察暗访、公布举办电话、主动询问、及时查处非法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违法活动和人员线索。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野生动物猎捕案件,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五、加大宣传引导,进一步增强保护意识。各级林草部门必须要树立风险意识,鉴于2020年将在云南昆明举办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各地涉及野生动植物报道,应报省林草局审定,因地制宜采取张贴标语、树立保护警示牌、发放宣传品等多种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在辖区内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倡导自觉抵制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行为。要发动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爱好者等力量参与到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保护工作中来,建立联防共管的保护机制,增强群众远离野生动物、不捡拾、不接触死亡野生动物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的良好局面。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2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贺佳飞,0871-65011448,13888762253)
 地区: 云南 
 标签: 资源保护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