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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府〔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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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8 15:12:31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78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切实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等文件要求,同心战疫、共度时艰,支持全市企业安全有序开展复工复产,特制定如下措施。
发布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珠府〔2020〕13号
发布日期 2020-02-17 生效日期 2020-02-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05-17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6日
 
    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切实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等文件要求,同心战疫、共度时艰,支持全市企业安全有序开展复工复产,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服务好抗击疫情重点企业
 
    对疫情防控期间生产急需紧缺防控物资的企业,依法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将重要疫情防控物资和畜禽、蔬菜、蛋等“菜篮子”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建立疫情防控物资临时收储制度,鼓励相关企业开足马力组织生产,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重点疫情防控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金融机构要全力满足疫情防控一线的融资需求,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的票据贴现开辟绿色通道,经办银行要做到即报即贴,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及时给予再贴现支持。指导经办金融机构使用专项再贷款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低成本信贷支持。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并正常运行的大型超市门店(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直营门店不少于10家的连锁超市(便利店)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疫情防控期间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日均交易量不少于200吨且对场内经营户租金有减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组成员单位、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涉及的其他部门主动配合,下同)
 
    二、做好复工复产前置工作
 
    支持企业严格按照《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手册》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保护措施,在防控机制、员工排查、设施物资、内部管理、宣传教育、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到位后复工复产。各区政府(管委会)对不具备自行设立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集中安排,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鼓励大型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启动应急救治医疗保障方案,对参保人扩大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基金支付范围、取消住院起付标准、取消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对医疗机构按项目付费,预拨付防控资金,加强临床药品监测和供应,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确保医院重点药品得到及时供应。〔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医疗保障局〕
 
    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稳岗返还;对其中暂时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工伤保险费费率的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住房公积金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缴存企业和职工的权益记录。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的低收入类及其他低收入类租户,免除2个月租金。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企业招用工帮助力度,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络等发布岗位供求信息,鼓励企业采取电子邮件、传真、视频等形式与求职者开展远程笔试、面试等非现场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积金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管委会)〕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从2020年2月7日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珠海供电局)
 
    五、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可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酌情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在公开市场募集资金专门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实现直接融资,缓解资金压力。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可协商展期3到6个月。对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视情展期1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批准,融资杠杆率可放宽至净资产5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六、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对2020年完工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珠海市内注册的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重点急需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等装备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医疗防控物资调度要求的生产销售予以奖励:对2020年2月7日—2月20日产生实际销售的企业,按每台(套)设备售价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2020年2月21日—4月20日产生实际销售的企业,按每台(套)设备售价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加大补短板项目投资力度
 
    研究提出一批公共服务领域项目,有效弥补我市医疗卫生、物资保障、农产品批发、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灾备应急防控、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短板。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科学判断形势,准确把握规律,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项目建设,保证项目有序复工。对安全复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增加的防疫费用可列入施工措施费,纳入项目结算,具体范围和结算原则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政府投资项目,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一季度开、复工成效较好的项目牵头责任单位,在项目年度考核时予以加分。(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发挥国有企业关键作用
 
    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市国资委)
 
    九、支持企业共渡难关
 
    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基础上,将延迟复工补助、企业招工补贴政策支持对象放宽至全市企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强化相关服务
 
    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林用水用电等资源指标;创造条件保障项目建设必须的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及时供应。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审批时限在现行对外承诺时限的基础上再减少,备案类事项即来即办,加快审批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新项目。采取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依托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强化涉企信息服务支撑,优化企业征信管理。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珠海供电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本措施支持对象为我市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且按市委、市政府部署全面落实防疫工作,做好本单位人员居家(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及报备等相关措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如企业违反防疫规定或不落实防疫责任,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措施自行制订实施细则或有关政策。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地区: 珠海市 
 标签: 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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