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运输、食用等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
二、禁止非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对现有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
三、禁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场内经营者,以及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电子商务经营者一律不得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
四、禁止发布销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广告。
五、禁止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本市暂停受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关的行政许可申请。
七、任何人不得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应当尽量减少与野生动物近距离接触。
八、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其园林和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城管执法、卫生健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举报电话:12345或者12315。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