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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的通告 (武政规〔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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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7 17:32:14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54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的通告,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运输、食用等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通告。
发布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政规〔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01-31 生效日期 2020-01-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运输、食用等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
 
    二、禁止非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对现有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
 
    三、禁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场内经营者,以及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电子商务经营者一律不得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
 
    四、禁止发布销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广告。
 
    五、禁止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本市暂停受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关的行政许可申请。
 
    七、任何人不得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应当尽量减少与野生动物近距离接触。
 
    八、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其园林和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城管执法、卫生健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举报电话:12345或者12315。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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