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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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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7 05:26:25  来源:江西省卫健委  浏览次数:1314
核心提示:为更好地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发布第14号,省防控应急指挥部作了以下决定。
发布单位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2-16 生效日期 2020-02-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令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更好地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省防控应急指挥部决定:
 
    一、各县(市、区)除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决定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城市小区、农村村组外,对其他实行流动性管控的城市小区、农村村组,进出人员和车辆分别进行必要的体温检测和消杀后,一律予以放行,不得限制人员和车辆通行。
 
    二、各地要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取消因疫情防控对各类企业、建设项目复工复产的批准手续,复工复产改为报备制。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只需提前24小时将疫情防控方案向当地报备。在工业园区的,向工业园区报备;工业园区之外的,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三、返岗员工需提供健康证明的规定已经取消,各地、各企业要严格执行。
 
    四、返岗时,除来自湖北等重疫区人员外,对其他地区的务工人员在进行必要的健康监测后,一律取消隔离要求。
 
    此令自2020年2月17日零时起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和各级防控应急指挥部执行,不得有误;省防控应急指挥成员单位、专项工作组依职责抓好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责问责。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6日
 地区: 江西 
 标签: 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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