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狩猎、捕杀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为永久禁猎区。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禁猎,禁猎期为五年。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三、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五、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驯养繁殖、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国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广东省重点保护和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六、林业、公安、交通运输、卫计、工商、食药监、综治办、海关、检验检疫、邮政、铁路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餐饮等经营场所。
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八、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联系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51—8554000,市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0751—8221462)。
九、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韶府规审〔2016〕10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止。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