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商务楼宇商场和餐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检查执法有关事项的决定 (京政发〔2020〕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商务楼宇商场和餐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检查执法有关事项的决定 (京政发〔2020〕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0 10:33:59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109
核心提示: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对商务楼宇商场和餐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检查执法有关事项的决定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2020〕4号
发布日期 2020-02-10 生效日期 2020-0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确保本市各类商务楼宇(包括办公楼、写字楼)及其使用单位、商场(含超市)和餐馆(含内部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市政府决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各类商务楼宇、商场和餐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疫情防控措施监督检查时行使的相关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临时管控措施。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仍继续行使相关权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执法衔接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防止出现管理空白或重复执法,共同做好相关人员密集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地区: 北京 
 标签: 检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51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