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保证我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提高对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各级党委政府部署,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减少疫情传播风险,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从严从重从快处治违法行为,保证食品生产安全。
二、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一)加强疫情管控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企业强化疫情管控,做到“六个必须”。一是全体员工上岗前必须测量体温;二是全体员工必须佩戴口罩上岗;三是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设施必须每日清洁消毒;四是产品出厂前必须做好必要防护;五是废弃物必须当日全部清除;六是必须合理安排班次,避免人员聚集;
(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督促本辖区企业节后复产前必须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并按时上报系统。重点对企业人员健康状况、生产场所环境卫生、原材料验证、生产过程控制等情况开展自查。自查发现疫情隐患的,要及时处置并报告。
(三)严格执行风险报告制度
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生产条件、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化或发现未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管理制度,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问题,应当针对上述问题填写风险问题报告单,并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向辖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置,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落实原料进货查验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辖区企业切实落实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食品生产企业要查验食品原料,特别是动物源原料供货者提供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检疫标志,并做好记录,妥善保存。食品原料供货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不齐全的食品生产企业坚决不得采购。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实施出厂检验,产品检验不合格坚决不得出厂。
(五)严格执行禁止野生动物交易要求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禁止采购野生动物作为食品原料。
(六)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商品价格要求
大米、面粉、食用油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三、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管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风险分级监管和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开展对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一是做好重点企业的检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对食用油、大米、面粉、肉制品、乳制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二是做好重点环节的检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对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原料采购管理制度、进货查验管理制度、生产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三是做好标签标识的检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对特殊膳食食品、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生产企业标签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防借机虚假宣传。
四、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力度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守安全底线,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做好疫情防控配合和宣传引导工作
各单位要在各级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发现疫情及时处置,并按规定报告。要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宣传到每家企业,引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和行业品德,强化企业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要提高敏感性,针对网络舆情动态,及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市场安全和社会稳定。市市场监管委将适时组织督查。有关工作信息及时通过OA系统报送。
2020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