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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联动支持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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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03 16:02:00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602
核心提示: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是事关食品安全、养殖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公益性事业,开展生猪养殖保险是党和国家惠农、强农、富农的重要政策举措,推进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联动是落实中央和省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做到保供稳价的重要保障,也是防范养殖风险的民生兜底。为进一步推进保处联动,支持加快恢复生猪生产,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联动支持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工作的通知,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1-22 生效日期 2020-01-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各农业保险承办机构:
 
  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是事关食品安全、养殖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公益性事业,开展生猪养殖保险是党和国家惠农、强农、富农的重要政策举措,推进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联动(简称保处联动)是落实中央和省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做到保供稳价的重要保障,也是防范养殖风险的民生兜底。为进一步推进保处联动,支持加快恢复生猪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管理
 
  (一)推进集中无害化处理。集中无害化处理是利用现有无害化处理中心(场)对病死猪进行工厂化、专业化处理的方式,可有效防范病死猪流入市场或传播疫病。要在现有无害化处理中心(场)建设布局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生猪养殖规划、收集方式等因素,配套完善收集网点和规模场集中移交点建设。未建处理中心地区要加快与周边已建处理中心(场)进行对接,确保病死猪全部进入收集处理体系。从2020年起,各地要对病死猪全面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原则上不得自行实施深埋处理,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大型规模养殖场可在当地官方兽医人员监督下自行处理,由当地官方兽医人员出具核查证明资料,未取得无害化处理证明资料的,不得申领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保险公司依据条款不予以理赔。
 
  (二)提升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生物安全水平。加快推进收集处理体系优化升级,各地要因地制宜引导相关企业和单位重点在收集设施设备、洗消设施设备、运输车辆、处理车间布局改造、处理设备集成、废水废气处理等方面加大投入,加强收集处理体系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提升全程自动化、智能化、环保化水平。
 
  (三)规范无害化处理监管。贯彻落实《江苏省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督促养殖场(户)和收集处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到对病死猪主动报告、主动送交、规范处理。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驻点监管制度,充分运用智慧动监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确保病死猪及时、规范处置。
 
  二、推进生猪养殖保险全覆盖
 
  (四)扩大生猪养殖保险覆盖面。大力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和仔猪养殖保险,做到应保尽保。能繁母猪以现有存栏数量为基数全部参保。育肥猪投保续保业务按正常年景近三年累计存栏数的平均值确定,新保业务按当年累计存栏数确定,当年累计存栏数低于投保存栏数的2.5倍的按2.5倍计算。仔猪保险可借鉴靖江市做法,探索通过能繁母猪按照比例绑定仔猪基数进行投保。鼓励各地、各保险机构探索种公猪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不断扩大生猪养殖保险保障范围。
 
  (五)提高养殖场户参保积极性。综合运用支持生猪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养殖场(户)生猪养殖保险积极性。将大中型养猪企业的养殖备案、防疫主体责任、检疫申报、项目支持与养殖保险进行有效衔接。对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等类型的养殖场(户),可以主体公司或龙头企业作为参保主体,带动社员或合作养殖户参保。落实属地责任,组织中小养殖场(户)生猪投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借鉴新沂市、铜山区做法,提高地方财政补贴比例,减轻养殖场(户)负担。
 
  (六)调整优化生猪养殖保险定损理赔方法。为科学定损,提高理赔工作效率,育肥猪理赔标的测算方式由原来按照死猪尸体重量调整为按照尸长给予赔偿(尸长是指育肥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保险机构要科学计量、规范操作,及时、足额理赔,防止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等行为。保险机构应在与养殖场(户)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三、强化保处联动
 
  (七)建立保处联动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立保处联动机制,明确承保、理赔、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职责和要求,加强资源共享和工作衔接。强化养殖、防疫和保险基础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做到信息及时、准确。大力推广使用生猪耳标,开展生猪可追溯管理,条件成熟后,保险公司要主动对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实现保险理赔信息与养殖、防疫、检疫、无害化处理等信息共享。鼓励将保险查勘定损与无害化处理收集转运工作同步进行,可推广如东县成立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做法,探索委托基层畜牧兽医人员、收集运输人员承担查勘定损工作,简化理赔手续,提高工作时效。
 
  (八)加快保处联动信息平台推广应用。推广泰州市、扬州市应用“农牧旺”保处联动信息平台的做法,持续优化完善全省保处联动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动保处联动信息平台与各保险机构的衔接。各地要尽快制定推广应用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全员培训,探索将补助发放、保险理赔和平台推广应用相结合,强化各类机构和角色对平台的使用,到2020年底实现保处联动信息平台全面应用。
 
  四、支持加快恢复生猪生产
 
  (九)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电视、网络、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生猪养殖保险政策、投保条件、理赔规定、无害化处理程序等,引导养殖场(户)主动参与生猪养殖保险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加强生猪承保、理赔、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信息公示,做到数据准确、透明、公开。
 
  (十)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推进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优化升级,足额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地方补助资金,资金发放由现行按年度结算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支持建立生猪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通过智慧动监信息系统实施动物防疫全程互联网监管。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加强保处联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完善保处联动方案,推动生猪保处联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生猪养殖保险推进力度,加强无害化处理管理,全力支持保处联动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保费、无害化处理补助等资金,确保保处联动工作可持续运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生猪养殖保险监管,推进承保理赔规范化。
 
  (十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等要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承保、查勘定损、理赔数量及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形成良性监督约束机制。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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