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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特食〔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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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31 03:16:13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3437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四个最严”指示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法》及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违规生产、欺诈和虚假宣传、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保健食品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特食〔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01-30 生效日期 2020-01-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全面贯彻“四个最严”指示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法》及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违规生产、欺诈和虚假宣传、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保健食品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一是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质量合格,源头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风险可控。
 
  二是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规范生产行为。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和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严格对生产环境做好清场消毒工作,消毒设备设施不全的不得生产;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停产后复产的,须上报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三是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规范销售行为。不得利用网络销售、电话营销、有奖促销、销售返利等形式进行欺诈和虚假宣传;不得借防控疫情之名“搭便车”借机夸大保健食品功效,特别是提高免疫力类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对新型冠状病毒有免疫功效,借机谋取暴利的违法行为。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严处罚。
 
  四是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维护价格秩序。不得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从事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落实监管责任,做到守土有责
 
  一是各区局要加大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无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各区局要加大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特别关注提高免疫力类保健食品。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
 
  三是各区局要加大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产品标签标识、网页宣传中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2020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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