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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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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22 16:24:14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1661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1号
发布日期 2020-01-22 生效日期 2020-01-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06-24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71号)
    2020年1月7日,波兰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4日,该国卢布林省(Lubelskie)、大波兰省(Wielkopolskie)发生8起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波兰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波兰的禽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波兰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月2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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