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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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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20 15:31:45  来源: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836
核心提示: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安全,根据《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甘食安委办发〔2019〕22 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发布单位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1-10 生效日期 2020-01-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监管分局(所)、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
 
    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安全,根据《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甘食安委办发〔2019〕22 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一、工作任务
 
    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涉及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含现制现售食品)、餐饮具、专项抽检任务 4 大类,共安排抽检 1200 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550批次,餐饮食品275批次,餐饮具125批次,专项抽检230批次,食盐20批次。原则上食用农产品按 1 份/千人、餐饮食品按 1 份/千人,餐饮具按 0.5 份/千人,专项按 1 份/ 千人安排。
 
    (一)抽检对象。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含现制现售食品)、餐饮具主要针对本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豆类、生干坚果和籽类食品、现制现售及餐饮食品、餐饮具进行抽检;专项抽检主要针对本区域内地方特色食品、监管过程发现的高风险性食品、专项整治类别食品及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进行抽检。
 
    (二)抽检时间和频次。2020年度抽检工作自 2020 年1月 10日开始,2020 年 12月31日结束。全年抽检任务要均衡完成,原则上每月完成量不少于全年总量的 1/12。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在节前开展抽检。原则上,高风险食品每季度抽检 1 次,较高风险食品每半年抽检 1次,一般风险食品每年度抽检 1 次。视经费情况适当调整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抽检频次。专项、应急等抽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下达。(每月抽检批次分配数按附件)
 
    (三)抽检地区、环节和场所。2020年度抽检应覆盖全市各辖区、乡镇和农村,其中流通环节采样应覆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应覆盖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小型餐饮等不同规模的餐饮服务单位。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问题多发区域、大型集体餐饮场所、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以及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抽检。
 
    二、组织实施
 
    (一)制定抽检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局印发的《2020年市州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制定嘉峪关市2020年抽检实施方案,明确抽样地点、抽样频次和抽样进度。检验项目和抽检品种的具体要求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 年的相关规定为准。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要结合区域特点,研究确定抽检品种及检验项目,但省局确定的检验项目不得减少,要按照省局《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项目表》(将以补充通知的形式随后下发)要求进行。
 
    (二)合理分配抽检任务。合理分配抽检任务,抽检任务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拨付抽检经费,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应按照上述原则筹划好采样进度,合理分配采样时间和采样量,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市局统一制定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由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将抽检计划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以便省局对我市食用农产品抽检情况进行统计、监督。
 
    (三)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市局委托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20 年版)》要求,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本系统检验机构能满足检验任务需求的,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四)抽样检验。抽检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20 年版)》执行,抽样时履行法定程序。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对于不合格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市局要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程序组织考核。
 
    (五)信息公示与上报。市局定期(每月至少公示一期)对食品安全抽检及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进行公示。
 
    抽检信息月报:根据国家总局要求,将2020年抽检信息“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每月报送抽检数据。(报送时间为本月 22 日开始,28 日24:00 前截止,以系统中正式提交时间为准)统计上月21日至本月 20 日本行政区域已公布的本市组织的监督抽检信息,具体内容包括各类别的抽样检验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核查处置情况和信息公布等情况。
 
    三、结果分析利用
 
    抽样单位在抽取样品时仔细核对,务必填写正确的抽样信息,避免在后续工作中出现不必要的问题。按国家总局要求样品务必于 5 个工作日之内送至检验机构(保质期较短的食品应在保质期内送达)。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应加强对抽检数据的分析研判,对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问题和风险的,及时报告省局。同时,市局要向同级政府报送相关抽检数据分析信息,以便及时研究、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专项治理工作。市局要在2020年 12月中旬前报送抽检年度工作总结(含抽检情况汇总表、不合格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发至省局联系人邮箱)。
 
    四、核查处置
 
    市局和各监管分局(所)在收到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相关企业进行核实和处置,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对总局规定高风险限时限报的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 24 小时之内启动。
 
    核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防止失职渎职行为,要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一样品一表一案卷”建立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参与抽检的各部门、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随意更改数据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
 
    (二)负责抽检和参与抽样、检验的单位、个人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抽检检测相关信息,不得将检验结果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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