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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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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4-15 16:54:31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084
核心提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19〕35号)精神和《湖南省“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规划》要求,结合实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湖南省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发布单位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4-15 生效日期 2019-04-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为全面掌握我省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有效防控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持续巩固我省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发展态势,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湖南省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19〕35号)精神和《湖南省“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省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落实“双随机”抽检,点面结合、统筹兼顾,检管结合、创新监管,上下结合、各有侧重,提高对高风险食品、低合格率食品的抽检频次,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污染等指标的抽检力度,有效防控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我省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任务
 
    2019年,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涵盖30大类食品、86个食品品种、125个食品细类,共计划安排抽检任务12.49万批次。省局承担总局匹配任务,重点开展全省所有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抽检。市州局主要承担本市州内既往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跟踪抽检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抽检任务。县级局主要承担本县域内食用农产品抽检以及乡镇街道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抽检任务。监督抽检具体安排如下:
 
    (一)总局匹配任务
 
    重点与总局专项转移支付任务进行匹配,共计抽检1.01万 批次,由省食检院承担。
 
    1.抽检对象。主要为省内所有在产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餐饮企业,对市场占有率高的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和全省性大型批发市场进行“双随机”抽检,加大对餐饮企业食品原材料的抽检,重点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主要风险项目。包括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蜂产品、餐饮食品等大类。食用农产品的抽检要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对于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饮料、葡萄酒、糕点、水产制品等品种,可安排抽检一定量的网购食品。结合日常监管、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等专项整治和舆情监测情况,对反映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抽检。
 
    2.抽检时间和频次。全年应均衡分配完成抽检任务,每月安排任务完成量为1/8的全年任务量。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的抽检频次,实现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每季度抽检一次,较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每半年抽检一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在元旦、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假日前1个月,开展节令性食品抽检。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覆盖我省所有14个市州、123个县市区和较大乡镇。加大对食品生产聚集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集体聚餐场所,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的抽检力度。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采样要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及周边餐饮店、重大活动保障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城乡结合部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网络定餐线下实体店等。
 
    (二)市州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长沙市和张家界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食品抽检总量原则上要达到4批次/千人,其它市州逐步达到《湖南省“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规划》要求,全省14个市州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共为2.2万多批次。
 
    1.跟踪抽检。坚持问题导向,对近三年来以及2018年度检出的多批次及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另发)开展跟踪抽检。抽检项目结合实际监管需要确定,应覆盖问题多发的重点项目。涉及不合格生产企业的,对其生产的所有品种全覆盖;涉及不合格经营企业的,对其曾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所属的食品细类重点抽检。对于连续2次检出不合格食品的,属地监管部门要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为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监管部门监督下,要求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将整改复查后的产品主动送检,除检出的不合格检验项目必检外,还要检验包括本计划要求的该食品细类所有食品安全抽检项目,检验时仍然出现不合格项目的,要求企业继续整改,直至所有抽检项目检验合格。
 
    2.专项抽检。各市州局将本地区深入推进“双安双创”和持续开展的食品安全“护源”“护苗”“护老”专项行动中发现问题纳入市州局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结合本地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抽检,开展乳制品、肉制品、保健食品、校园食品、网络餐饮服务、农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等反映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抽检。根据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的需要,确定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可在本地流通环节抽检部分外省产品。
 
    (三)市县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
 
    全省市州、县市区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共计9.28万批次。各市州、县级局具体任务分配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量、日常监管情况和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要求等进行确定。长沙市、张家界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食用农产品抽检总量要达到2批次/千人,申报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县市区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要达到1.5批次/千人。
 
    1.抽检对象和场所。市州、县级局的抽检品种要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抽检项目结合实际监管需要确定,应覆盖问题多发的重点项目。市州局要对本市州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检,县级局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2.抽检时间和频次。市州局应根据本市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县级局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抽检工作,要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要细化抽检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省局对各地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全过程进行考核,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规范抽检工作。全面落实“双随机”要求,推行“双随机”监督抽检。要严格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遴选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并对承检机构严格考核。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要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抽检数据。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市州、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三)依法核查处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及时送达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按时报告工作进展。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所有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要按时限逐批次向监管部门报送书面报告(含调查处理、产品控制、原因排查、整改复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及链接等)并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内容保持一致。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四)及时信息公布。市州、县级局要在其政府网站建立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专栏,每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抽检信息。公布内容包括食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食品信息。其中,食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食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食品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布,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食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公布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对不合格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承检机构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市州局应每月汇总分析本市州食品抽检信息和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并上报省局抽检秘书处。省局抽检秘书处每季度汇总分析全省食品抽检情况,交省局定期公布。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各地应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摸底、专项整治前后对比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检验、执法检验工作。各市州局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或实施方案报送至省局。
 
    省局根据情况可对年度监督抽检计划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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