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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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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10 11:27:34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05
核心提示: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8〕161号)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发布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政府令第191号
发布日期 2019-02-12 生效日期 2019-02-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谌贻琴
 
    2019年1月25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
 
    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司法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8〕118号)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8〕161号)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3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企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范围转移的,由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失业保险。”
 
    二、将《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乡镇自用船舶的船主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船舶检丈、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申请表;
 
    “(二)船主身份证明文件;
 
    “(三)购置发票、建造协议或者船舶主出具船舶合法来源书面承诺。”
 
    三、将《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3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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