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农牧发〔2019〕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有效防控非洲猪瘟,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生猪屠宰企业监管
(一)加快换发原生猪定点屠宰证。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2号公布了全国所有合法合规的生猪屠宰企业名单,未在公告内的企业一律不得再进行屠宰生产,确保“应关尽关”。2019年年底前,将合法合规的生猪屠宰企业相关信息纳入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与检疫出证相关联。从2020年1月1日起,凡不在名单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派驻官方兽医,严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对名录内的定点屠宰企业,各设区市要加快换发商务部门主管时发放的原生猪定点屠宰证,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换发新证工作。
(二)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各地要从严审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县为单位计算,只减不增。新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严格按照设置规划、设立标准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等要求进行审批。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规定的“设计年屠宰生猪能力不低于15万头”要求。设区市要严格组织审查,并及时将新(换)发证企业信息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再由我厅报农业农村部公布。
(三)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认真落实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制度规程开展屠宰加工活动。要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员,并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供代宰服务的企业要切实落实生猪入场查验、宰前静养、“瘦肉精”自检、肉品品质检验、肉品“两证两章”出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以及车辆进出场消毒等要求。对于不按规定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代宰户直接宰杀生猪、出租出借场地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关停。
(四)落实畜禽屠宰信息报送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视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统计信息员队伍,提高信息员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认真做好本地区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督促指导样本企业及时准确上报畜禽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并做好监测信息的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监测信息的报送质量。完善信息调度机制,严格按规定及时报送畜禽屠宰行业相关信息,推动畜禽屠宰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
(一)规范非洲猪瘟自检行为。各地要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兽医实验室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导企业从实验室功能设置、内部环境、仪器设备、检测工作、档案管理等方面,全面提升屠宰企业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要进一步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切实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督促指导生猪屠宰企业坚持“头头采、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价后公布的诊断试剂,按照《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全面规范开展非洲猪瘟样品采集和检测行为。要进一步完善检测报告格式内容,明确样品和检测记录、检测报告保存期限等。
(二)提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为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于2020年1月底前对所有生猪屠宰企业以及承担生猪屠宰企业委托检测的单位,开展一次非洲猪瘟病毒自检能力比对实验,不合格的,立即停业整顿。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对5月1日以来生猪屠宰企业留存样品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进行抽检,发现检测结果不准确的,按照10%比例再行抽检,对于检测结果出现严重失真的生猪屠宰企业,一律予以关停。
(三)严格检出阳性的后续处置。各地对生猪屠宰企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的,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并规范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对流通、加工环节检出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溯源到的屠宰企业,一律停产15天,经严格消毒、检测评估后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销毁的生猪产品不予补偿;对溯源到的屠宰企业,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组织开展飞行检查,检查情况向全国通报。
(四)提升屠宰场生物安全。各地要以非洲猪瘟防控为契机,督促屠宰企业完善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条件,提升生物安全水平,特别是规模屠宰场运猪车辆清洗消毒要符合非洲猪瘟防控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运猪车辆洗消中心,进一步健全活畜、车辆、车间、工具、人员等消毒制度,有效防控疫病在屠宰环节的传播风险。
(五)加强病害猪处理监管。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11号)精神,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防止病害猪流出屠宰厂(场)、流向餐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屠宰企业建立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心衔接机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落实中央转移支付和县级配套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做到“应处尽处、应补尽补”。加强资金监管,严厉查处套取、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
(六)落实官方兽医派驻。各地要严格落实屠宰企业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增加官方兽医人数,提高官方兽医派驻质量,完善屠宰检疫设施设备,加强驻场检疫工作的条件保障。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同步检疫,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按照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新修订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要求,严格将非洲猪瘟检测合格作为生猪屠宰检疫合格标准之一。经检疫合格和非洲猪瘟检测为阴性的,方可出具检疫证明。
三、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犯罪行为
(一)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当前,各地要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要求,切实组织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活动。要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对于不担当、不作为,在清理关停不符合要求屠宰企业的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降标准,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配合纪监部门严肃问责。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地要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时间段的巡查、暗访力度。设区市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的全面监督检查工作,县级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各地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全面监督检查每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每年至少一次,日常监督检查每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每季度至少一次。
(三)规范动物检疫秩序。各地要认真参与中南区防控联合行动,严格执行生猪调运新政策,切实做好生猪及其产品“点对点”调运备案工作,落实入赣生猪指定运输通道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规程开展检疫工作。对符合条件、依法合规调运的生猪和生猪产品,不得以保障本地市场名义拒绝出具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不得通过暂停动物检疫出证等方式限制生猪和生猪产品流通;不得违规收费或倒卖动物检疫证明,扰乱正常市场流通秩序。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上述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各地要高度重视当前猪价高企情况下,受高额利益驱使,屠宰环节违法犯罪行为易发高发的隐患。在政府主导下,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联动,开展生猪屠宰联合执法,落实监督举报、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违规收购屠宰销售病死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和涉黑涉恶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或移送,严惩重处屠宰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快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一)开展标准化建设。要将标准化建设作为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强化屠宰企业管理的重要抓手。鼓励规模屠宰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和省级标准化屠宰企业建设活动,着力推进生猪屠宰企业“六化”(即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全面提升屠宰行业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
(二)推动加快转型升级。主动策应国家将屠宰企业建在产区、由“调猪”向“调肉”转变的发展策略,科学优化生猪屠宰产业布局。按照“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要求,加快冷冻冷藏库、冷链配送销售设施设备建设,实现肉品销售网点全覆盖,保障猪肉市场供应。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扩大先进产能,新建和改扩建一批标准化屠宰加工企业,生猪调出大县可先行先试。要密切屠宰企业和养殖企业联系,实行点对点调运和协议屠宰。引导生猪屠宰企业向产业上下游延伸,发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全产业链经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