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行车辆备案和出台《管理办法》重要性
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十分严峻,16个省市陆续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我省乐清市、三门县也相继发生疫情。据流行病学调查,生猪长距离调运是疫情跨区域传播的主要原因,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以及未清洗、消毒运输车辆具有较高的传播风险。我省是省外畜禽及产品调入大省,面对严峻的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强化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措施亟待实施。
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已对生猪承运车辆备案做出了明确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8〕88号)也就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仍需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
二、出台《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8〕88号)等规定。
三、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实施。
适用范围为本省从事生猪运输车辆及跨省生猪运输的本省车辆管理。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一共是4章,17条。
第一章是总则,共2条,主要是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是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共3条,明确跨省运输生猪车辆、县境内运输生猪车辆应当具备的条件,申报材料以及备案程序要求。
第三章是运输车辆使用管理,共5条,明确承运人的主体责任、对运输车辆清洗、消毒要求、运输台账记录等内容。
第四章是监督检查,共7条,明确产地检疫、省外调入生猪报验时对运输车辆查验要求,以及对各种违规情况监督监管措施。
(一)生猪运输车辆应符合哪些条件
《管理办法》参照农业农村部公告提出了生猪运输车辆的条件。车辆应当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符合要求;厢壁及底部耐消毒、清洗及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设施,配备清洗消毒设备等动物防疫设施设备,跨省运输的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防范非洲猪瘟疫病在运输途中传播扩散。同时,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县域内运输生猪的车辆不需提交营运证及道路运输证,并按照交通部规定,对4.5吨及以下车辆的备案可不提供营运证及道路运输证。
(二)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如何进行备案
符合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要求的承运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现场核实车辆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备案表。备案过程应准确记录运输车辆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按规定编号。
(三)承运人应履行哪些责任
一是承运人通过公路运输生猪,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的不得承运,有利于推进解决“活猪到处运,病毒跟着跑”的问题。
二是承运人运输生猪时,装载数量应当符合规定密度要求提供饲喂、饮水条件,保持生猪运输过程中的健康状况,降低生猪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应激反应的风险。
三是承运人应当按照防疫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在生猪装载前和卸载后,运输车辆到达目的地时,均需按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有效清除车辆携带的病原体。
四是承运人应做好生猪装载、运输、卸载等环节的台账记录,如实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内容,落实运输车辆的管理。
(四)对运输车辆监管有哪些要求
一是《管理办法》提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在生猪产地检疫申报时,应当检查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的或未经清洗消毒的,责令改正,并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现运输车辆未经备案的,停止入境报验、落地报告。二是《管理办法》明确,发现运输车辆不再符合备案要求、有效期内发生违规调运、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以及承运人未按规定建立运输车辆台账,故意损坏或私自关闭定位跟踪系统等行为,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