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从本省指定道口运入生猪及生猪产品的通告》

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从本省指定道口运入生猪及生猪产品的通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7 04:44:39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372
核心提示: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从本省指定道口运入生猪及生猪产品的通告》。
  一、指定道口制度及其涵义
 
  指定通道制度是指省外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从指定道口通行,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检测消毒、登记管理的制度。该制度是规范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活动、强化事前备案、事中查验、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是防范动物疫病跨省区传播的有效措施。实行指定通道制度可有效防范省外疫情传入风险,进一步缓解全省动物疫情防堵压力。
 
  生猪是指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二、为什么设立指定道口
 
  目前我国70%的动物疫情是通过动物及其产品跨省运输传播和扩散的。近年来,北京、上海、湖北、四川、广西、贵州等23个省区在入省主要通道设立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指定道口,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管,在疫病防控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6月17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专题审议通过了《通告》,决定建立省外调入生猪及其产品指定通道制度,进一步强化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提升和促进全省动物疫病防控的能力和水平,为我省防堵省外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传入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我省指定道口的位置
 
  我省设立9个指定道口,其具体位置是:曲靖市G60沪昆高速富源县胜境关道口、G78汕昆高速罗平县金鸡道口、G56普宣高速宣威市宝山道口、楚雄州G5京昆高速永仁县方山道口、文山州G80广昆高速富宁县富宁道口、丽江市G4216丽攀高速华坪县荣将道口、昭通市S79镇毕高速镇雄县镇雄东道口、G85渝昆高速水富市水富道口、G7611都香高速昭阳区守望道口。
 
  四、我省指定道口及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临时检查站如何建设与管理
 
  指定道口及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临时检查站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属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高效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生猪及其产品运输渠道、流量和监管需要,充分整合公安、交通、缉私等现有检查资源,科学设置检查站。检查站配备与工作实际相适应的检查人员,建设及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省、州市、县区共同承担。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检查站的业务管理工作。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制度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纳入全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平台统一管理。省、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管理。
 
  五、我省指定道口如何开展工作
 
  运输生猪及生猪产品进入云南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等材料,从指定道口运入,并接受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临时检查站的防疫监督检查,包括进行查证、验物、消毒及信息登记追溯等,检查合格并取得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省。
 
  我省指定道口的工作职能包括:
 
  (一)查证验物。主要负责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识、州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车辆备案证明、跨省调运备案审批表等材料,检查运输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二)消毒灭源。对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消毒。
 
  (三)监督执法。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现动物疫情,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六、对不从指定道口运入的生猪及其产品如何处理
 
  凡未从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同公安机关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劝阻;不听劝阻强行运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我省指定道口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6条规定“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国家对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明确要求启动疫情Ⅱ级响应,采取动物疫情Ⅰ级防控措施。
 
  (三)《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四)《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国办发〔2012〕31号)提出“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推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出入制度,落实检疫申报、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明确“鼓励各地依法设立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实行运输畜禽指定通道制度。”
 
  (六)《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4号)明确“要建立信息通报和部门会商机制,及时通报疫情信息,认真研判,推动解决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设立指定检疫通道、增设临时检查站点的建议。”
 
  (七)《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2019年)〉的通知》(农牧发〔2019〕12号)规定“完善省际间公路检查站和指定通道,加强跨省调运监管,推进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经指定通道运输”。
 
  八、解读途径与时间
 
  《通告》与解读材料同步审定印发,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上予以公布及宣传。省农业农村厅将《通告》及解读材料印发至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学习、宣传、贯彻《通告》及解读材料,将通过举办培训班、派发宣传单等方式,切实做好解读工作。
 地区: 云南
 标签: 生猪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