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解读《云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解读《云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7 04:15:43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878
核心提示: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广大种业企业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云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凝聚各方合力,推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落实,现就《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广大种业企业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云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凝聚各方合力,推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落实,现就《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云南省是我国畜禽遗传资源最丰富的省区之一,不仅畜禽物种、类群齐全,而且种质特性各异。在我省特殊的自然生态环境及边疆多民族的社会经济的长期影响下,这些地方畜禽资源具有肉质好、耐粗放饲养管理、适应性好、抗逆性强、地方类群多样化、系统选育程度低等特点,是云南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发展特色畜牧业的种质基础。随着世界物种资源多样性越来越贫乏,一些优良土著遗传的优良特性为人们所认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对土著遗传资源的重视程度也在日益提高,特别是很多发达国家深受物种资源贫乏的困扰,纷纷转向不发达国家寻找一些优秀的动、植物种质资源。另外,随着人口的增长、环境的恶化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对食品安全性和多样性要求的提高,保护物种多样性和进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二、制定的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 64号令发布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三、制定的必要性
 
  种业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省在畜禽遗传资源的普查、保护选育及开发利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还存在着认识不够,投入不足,保护能力仍显薄弱、支撑体系仍不健全、开发利用尚不充分等问题。随着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和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目标的深入推进,进一步提高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力度,深化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改革与创新,建立与种业发展相适应的支撑保障体系刻不容缓。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部分。总则3条。重点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能职责等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
 
  (二)基本条件部分。基本条件4条。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需具备的场所、硬件设施、人员配备、相关制度建立及保存单品种遗传材料数量和质量等基本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建立和确定程序部分。建立和确定程序7条。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申报条件、需提交的材料、受理单位和审核确定程序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规范了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建立和确定程序。
 
  (四)监督管理部分。监督管理7条。主要涉及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信息变更、保护标志设立、遗传材料采集保存、保种工作检查、保种效果评估及动态管理制度等进行了规定。明确提出取消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资格的禁止性条款。
 
  (五)附则部分。附则2条。对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进行了定义,明确了施行日期。
 
  五、涉及范围
 
  《管理办法》主要涉及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建立或者确定及监督管理。
 地区: 云南
 标签: 保护区 资源保护 农业 畜禽 基因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