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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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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6 02:48:36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07
核心提示:《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
    一、起草背景
 
    因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今年以来,中央连续出台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两个重量级的文件,国务院发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总局出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总局15号令)等文件,对食品安全监管和抽检监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保障我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质量,规范并加强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在借鉴原省食药监局相关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二是总局15号令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领导要求,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结合省局食品抽检工作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局相关处室、相关市局意见,修改完善后,又在省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经省局11月19日第2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11月27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对承检机构管理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包括合格样品复核和盲样测试考核。
 
    (二)现场检查。组建由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及实验室管理方面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承检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三)数据抽查。每季度组织对承检机构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抽查。
 
    (四)日常工作质量考核。定期对承检机构开展日常考核并予以通报。考核内容包括:抽样检验任务序时完成情况;问题发现率;复检、异议的受理、审核与答复。
 地区: 安徽
 标签: 承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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