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8268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建议 (农办议〔2019〕2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8268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建议 (农办议〔2019〕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23 08:36:38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988
核心提示:关于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议〔2019〕2号
发布日期 2019-03-30 生效日期 2019-03-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温鹏程、陈瑞爱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启动I级疫情响应。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我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迅速成立防控应急指挥部,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时采取了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同时,根据防控工作实践,2018年12月底,我部印发了《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进一步调整优化生猪及其产品调运政策。在各地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努力下,疫情发生势头逐步趋缓,超过九成的疫情按规定解除疫区封锁,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关于严格疫情报告制度。我部高度重视动物疫情的发现和报告。2018年以来,我部连续印发了《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等一系列文件,对动物疫情的发现、报告、发布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部对发生的每一起非洲猪瘟疫情,都在认定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通报。在疫情防控中,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逐级压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防疫主体责任,对发现非洲猪瘟疫情后不报告、不按程序报告、报告不及时或处置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依规进行了严肃的追责问责,并定期在我部网站上就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关于强制扑杀补助政策。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就非洲猪瘟扑杀问题进行了研究,已经将非洲猪瘟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确定扑杀补助标准为1200元/头,各地可以根据猪的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标准。国际上扑杀补助标准的通行做法一般为市场价格的50%~100%,我国现在的扑杀补助标准达到了市场价格的75%左右。近期,中央财政提前下达了2019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并紧急下达了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经费,支持各地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等工作。
 
  关于禁止泔水饲喂生猪。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是传播非洲猪瘟疫情的主要途径,约占全部疫情的四成左右。国务院办公厅在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已经全面禁止了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下一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压实各方防控责任,严格落实监测排查、疫情报告处置、调运监管、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等措施,积极推进分区防控,巩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成效。
 
  感谢对动物防疫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农业农村部
 
  2019年3月1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3200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7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