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 (公告〔2014〕28号)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 (公告〔2014〕2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9 15:43:41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1091
核心提示: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提升海关通关监管工作的整体效能,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将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公告〔2014〕28号
发布日期 2014-04-10 生效日期 2014-05-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提升海关通关监管工作的整体效能,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5月1日起,经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且申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58号)规定,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10日
 地区: 中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219)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1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