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75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建议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75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建议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9 14:48:10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655
核心提示:关于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议〔2019〕49号
发布日期 2019-07-25 生效日期 2019-07-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张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出台多个文件推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监管任务、提高监管能力。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都对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出了部署。
 
  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一是制定建设规划。编制《“十三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能力建设规划》和《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年)》,提出了“十三五”期间监管能力建设的目标、方向和措施。二是健全人才队伍。出台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指导各地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检测人员培训、考核、执证上岗制度,推进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在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计划中,专门开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课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培训。三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了相关配套制度及技术标准,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四挂钩”机制。2017年7月,建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并上线试运行。截至2019年4月底,全国共有10417家生产经营主体、2129家监管机构、625家检测机构、661家执法机构注册使用国家追溯平台,上传数据5.3万条。四是建立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2014年11月,我部与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明确两部门关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并就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初步建立合作意向。2015年7月,两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进一步明确畜禽产品准出准入管理具体要求。2017年11月,我部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在六个省开展试点。2019年4月,我部在浙江召开全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点工作现场会,进一步加快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一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沟通协调,调整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争取规划任务早日落地。二是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出台乡镇监管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推动各地按照标准加大建设力度。加强乡镇监管机构条件建设和人才培养,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练兵。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提高检验检测人员能力水平。三是推广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标准,加快推进国家追溯平台与省级追溯平台对接。加强与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跨部门追溯平台对接,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全程追溯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四是推进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我部将继续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在全国范围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二、关于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近年来,我部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工作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方面意见,结合新的政府职能调整和机构改革需要,拟定了修订草案。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类立法规划。我部成立分管部领导为组长的修法领导小组,加快推动相关工作,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于今年6月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部门职责规定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大、违法成本低以及与《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缺乏衔接等问题,在修订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突出强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的处罚。细化并落实地方政府及部门的属地管理责任,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对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实行最严肃的问责。二是突出源头治理、风险防范。突出强调农产品生产的源头管控,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科学防范风险隐患。强化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与环境保护,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三是建立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按照全程监管的思路,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做出规定。四是与其他法律法规紧密衔接。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质量追溯、标准制修订、信息发布等方面,与《食品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紧密衔接,避免监管空白。五是坚持绿色优质发展导向。科学指导农药化肥减量使用技术,强化农产品品质标准制定,鼓励生产优质农产品,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品牌化生产,提升农业质量和效益。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司法部等部委的沟通协调,深入开展实地调研,积极推动相关工作,力争早日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
 
  三、关于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和宣传推广力度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我部坚持正面引导,积极发挥媒体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优质安全农产品宣传推介力度,增强消费信心。一是加强科普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开设“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公众号和“农安天地”科普订阅号并正式运行,截至2018年底,累计推送文章一百余篇,阅读量超过三十万。组织开展优秀科普作品征集和展播活动,引导鼓励科研教学机构广泛开展科普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二是开展舆情监测,及时阻断谣言传播。我部与主流媒体等机构合作,建立联合辟谣机制,对各类谣言或不实信息,依托专家队伍及时发声辟谣,会同有关部门对造谣传谣行为进行综合治理。三是强化宣传引导,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在官方网站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频道,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农业农村部主题日”“质量兴农万里行”等活动,传播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知识,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进基地、进社区、进校园。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强化科普宣传,树立公众消费信心。一是推进科普研究,组织编制科普丛书。出版《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热点科学解读》等专业书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优秀科普作品征集评选活动,通过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展播,扩大科普覆盖面。二是健全辟谣工作体系,做好谣言治理工作。进一步发挥“中国食品辟谣联盟”作用,建立纵向联络、横向传播的联合辟谣机制。完善谣言举报机制,构建辟谣绿色通道,依法严惩恶意造谣传谣者,提高谣言治理的威慑力,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安心放心的舆论环境。三是创新宣传手段,开展公益科普。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和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撰写科普文章,以视频、动画、短片等生动鲜活的方式,宣传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知识。
 
  四、关于统筹每年对各省(区、市)政府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考核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自2016年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我部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提出考评指标,共同开展考评工作。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职责、考核监督、奖惩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开展以来,有力督促了地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了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解决了食品安全领域重点难点问题,提高了地方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的精神要求,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统筹开展食品安全和质量安全工作考核。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把食品安全和质量安全考核一次完成,避免重复考核,减轻地方负担。我部也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考核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相关工作,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体系,坚持结果导向、问题导向,确保更好推动各地食品安全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010—59191504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17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体系 产品质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1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6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39) 其他法规 (344)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