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限和文字有关事宜的函 (农办医函〔2011〕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限和文字有关事宜的函 (农办医函〔2011〕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1 14:01:23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2735
核心提示:农业部《关于申请变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限和文字的请示》的回复。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函〔2011〕8号
发布日期 2011-03-04 生效日期 2011-03-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备注  
  你厅《关于申请变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限和文字的请示》(牧医字[2010]47号)收悉。经研究,我部意见如下。
 
  一、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限问题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考虑到你区地域面积较大,存在部分动物和动物产品在自治区内运输时间较长的情况,你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到3日。
 
  二、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文字问题
 
  经咨询国家民族事业委员会,你区可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上同时印刷汉字和维文两种文字,但证明的填写须使用汉字一种文字。
 
  特此函复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23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