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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级氯化钠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牧函〔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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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1 09:09:44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2159
核心提示:农业部《关于被“异地封存”的饲料级氯化钠的申请》的回复。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牧函〔2014〕7号
发布日期 2014-04-23 生效日期 2014-04-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被“异地封存”的饲料级氯化钠的申请》收悉,根据你公司提供材料,我部经查核确认,海盐调味品(福州)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是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取得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许可证的合法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饲添(2013)T00020),其销售的饲料级氯化钠产品属于饲料添加剂,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苏饲添字(2013)230701),可以用于饲料生产。你公司采购使用该产品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23日
   附件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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