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农医发〔2015〕34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农医发〔2015〕3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0 02:31:36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487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有效保障养羊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要求,我部制定了《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医发〔2015〕34号
发布日期 2015-12-23 生效日期 2015-1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作为免疫隔离带的陆地边境县(团场)名单
     2.无小反刍兽疫区标准
  为切实做好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有效保障养羊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要求,我部制定了《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5年12月24日
 
  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
 
  为切实做好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有效保障养羊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背景
 
  小反刍兽疫又称“羊瘟”,是由小反刍兽疫病毒引起的羊的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易感羊群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可达100%。该病是OIE法定报告动物疫病,也是全球计划根除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规划》,明确将其列入13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
 
  2007年,小反刍兽疫首次传入我国西藏阿里地区,农业部会同当地政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了疫情。2013年11月底,小反刍兽疫再次传入我国,疫情波及多个省份,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迅速行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最大程度降低了疫情造成的损失。
 
  我国是养羊大国,年养殖量约6亿只。切实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事关养羊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农牧民增收,意义重大。
 
  二、目标
 
  2016年,全国所有省份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小反刍兽疫总体状况评估。免疫省份继续实施免疫,福建、海南等非免疫省份继续做好监测监管工作。
 
  到2018年,全国所有免疫省份达到免疫无小反刍兽疫区(以下简称免疫无疫区)标准,并对所有免疫省份开展退出免疫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全国逐步退出免疫。
 
  非免疫省份达到非免疫无小反刍兽疫区(以下简称非免疫无疫区)标准。
 
  到2020年,除毗邻小反刍兽疫疫情国家的陆地边境县(团场)或沿边境线30公里范围内的免疫隔离带以外,力争全国达到非免疫无疫区标准。
 
  三、总体策略与技术路线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分区域、分阶段的防治策略。以区域化管理为抓手,全面推动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
 
  各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小反刍兽疫风险评估基础上,划定免疫无疫区和非免疫无疫区建设区域。对免疫地区,通过采取免疫、监测、扑杀、移动控制等综合防控措施,逐步达到免疫无疫状态;对非免疫地区,或通过免疫无疫区评估验收的地区,强制退出免疫,采取监测、扑杀、移动控制等综合防控措施,逐步达到非免疫无疫状态。
 
  骆驼、鹿等其他易感动物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参照本计划执行。
 
  四、防治措施
 
  (一)日常防疫管理
 
  养羊场(户)、活羊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应当加强日常防疫管理,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定期做好清洗消毒工作,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二)免疫接种
 
  免疫地区的养羊场(户)应做好羊群免疫工作,对新生羔羊和新补栏的羊要及时补免,并做好免疫记录,免疫抗体合格率应达到70%以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做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加强疫苗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和效果。
 
  (三)监测预警
 
  各地应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切实做好小反刍兽疫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免疫动物群体以病原学监测为主,非免疫动物群体以血清学监测为主。对病原学阳性动物及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追溯排查等防控工作;对血清学阳性的非免疫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同群动物进行全面排查,并隔离观察至少21天,在隔离期内每周开展检测。
 
  省级和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血清学监测为主。各地监测中发现的病原学阳性样品应及时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复核确诊。
 
  (四)调运监管
 
  加大活羊调运监管力度,严禁活羊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继续饲养的羊,经产地检疫合格后,可以从非免疫地区调运至免疫地区,在免疫地区之间、非免疫地区之间也可以跨区调运,严禁从免疫地区调运至非免疫地区。对用于屠宰的羊,经产地检疫合格后,应直接运达目的地屠宰场屠宰,严禁中途卸载或继续饲养。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结合当地小反刍兽疫风险评估状况开展产地检疫。对尚未通过无疫评估验收的地区,免疫场群要求免疫抗体合格,非免疫场群要求抗体阴性。
 
  鼓励活羊就近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
 
  (五)应急管理
 
  各地应严格按照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控制扑灭疫情;必要时,按要求采取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置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当地野生小反刍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相关处置工作。
 
  (六)境外疫情防范
 
  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建立边境免疫隔离带,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在毗邻小反刍兽疫疫情国家的陆地边境县(团场)或沿边境线30公里范围内,对存栏羊只进行免疫,构建边境免疫隔离带。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入境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严禁有疫国家和地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入境。强化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有效防范疫情跨境传播风险。
 
  (七)宣传培训
 
  加强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小反刍兽疫诊断和防控能力。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地要通过网络、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小反刍兽疫防控科普知识,增强相关从业人员的防疫意识。引导协会、企业、养殖者和广大消费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计划的实施。
 
  (八)交流与合作
 
  进一步推动与FAO、OIE等有关国际组织务实合作,研究跟踪相关国际标准,结合实际转化应用,加强双边和多边联防联控,强化信息沟通与交流,共同推进实现全球消灭小反刍兽疫战略目标。
 
  (九)评估验收
 
  各地要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和无小反刍兽疫区标准要求,细化实化实施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小反刍兽疫无疫区建设。根据工作进展,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分阶段、分区域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农业部组织以省(区、市)为单位的无疫区评估验收工作,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疫区评估验收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岗位、责任人,层层抓好落实,做好消灭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计划制定实施方案,设定工作目标,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有序推进计划实施。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强化措施联动,上下协同,共同做好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农业部将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二)条件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实施。同时,积极推动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强无疫区建设工作。
 
  (三)科技支撑
 
  各地要加强兽医体系能力建设,特别是各级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和农业部指定实验室应做好病毒跟踪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加强新型疫苗研究和快速诊断技术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及时提出措施建议,做好技术支持。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小反刍兽疫病原分离、鉴定、纯化和保存工作。
 
    附件:
   1.作为免疫隔离带的陆地边境县(团场)名单
 
  2.无小反刍兽疫区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41)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2)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