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8月1日起,各海关启用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届时,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仍可继续使用。
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分为普通货物用和汽车、摩托车用两种,样式分别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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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公告〔2015〕3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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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07-23 | 生效日期 | 2015-07-2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 |
备注 | 附件: 1.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 2.车辆用《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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