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废止出料加工有关文件的通知 (署加发〔2017〕225号)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废止出料加工有关文件的通知 (署加发〔2017〕2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9 13:52:2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750
核心提示:鉴于有关文件已不再适应目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海关总署、商务部决定废止《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89〕署监一字第811号)和《关于〔89〕署监一字第81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90〕署监一字第527号)。
发布单位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加发〔2017〕225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17-10-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10-23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出口货物的管理,有效控制国家紧缺物资的出口,海关总署、商务部(外经贸部)于1989年、1990年共同研究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89〕署监一字第811号)和《关于〔89〕署监一字第81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90〕署监一字第527号),维护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正常秩序,保证了出料加工业务的健康发展。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出料加工业务审批。2016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将出境加工作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成果向全国推广。《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69号)于2016年11月25日正式对外发布,至此,出境加工海关监管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
 
    鉴于有关文件已不再适应目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海关总署、商务部决定废止《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89〕署监一字第811号)和《关于〔89〕署监一字第81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90〕署监一字第527号)。
 
    为确保企业实现平稳过渡,对原按照《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89〕署监一字第811号)和《关于〔89〕署监一字第81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90〕署监一字第527号)开展出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允许其继续执行完毕,即:已申报出口的出料加工货物在境外加工完毕后仍按照原业务方式申报复运进境。对企业需要将货物运至境外加工并于加工后复运进境的有关业务,统一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69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商务部
 
    2017年11月2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进出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