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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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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9 10:32:17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128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综保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改革,将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公告〔2019〕26号
发布日期 2019-01-29 生效日期 2019-0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综保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综保区内实施“四自一简”监管制度,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
 
    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可适用“四自一简”模式。
 
    三、企业设立电子账册时,可自主备案商品信息。除系统判别转由人工审核的,系统自动备案。
 
    四、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确定核销周期。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企业核销盘点前应当告知海关。
 
    五、企业可自主核定保税货物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如实申报,自主办理核销手续。企业对自主核报数据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企业可按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方式对需要缴税的保税货物自主补缴税款。
 
    七、简化业务核准手续,企业可一次性办理分送集报、设备检测、设备维修、模具外发等备案手续。需办理海关事务担保的业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其适用“四自一简”模式:
 
    (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9日
 地区: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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