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173号(商贸旅游类076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餐饮监管体系的提案 (国市监提〔2019〕18号)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173号(商贸旅游类076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餐饮监管体系的提案 (国市监提〔2019〕1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6 04:43:1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998
核心提示: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173号(商贸旅游类076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餐饮监管体系的提案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提〔2019〕18号
发布日期 2019-11-11 生效日期 2019-11-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于欣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餐饮监管体系的提案》收悉,现会同商务部和银保监会答复如下:
 
    近年来网络订餐发展迅猛,方便了人民群众生活。但随着订餐量激增和订餐平台的快速扩张,网络订餐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暴露出来。针对网络订餐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场监管等部门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为重点,通过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等措施,持续强化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已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管理制度。2017年11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网络订餐提出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办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出台地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推动绿色餐饮服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压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于2017年12月、2018年8月、2019年3月,三次约谈美团、饿了么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针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和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求平台限期整改,督促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其分支机构摸底、备案工作,对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平台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负责人进行约谈,制定入网审查要点、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要求,督促平台落实备案、审查登记、公示等责任义务。
 
    (三)强化监管力度。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属地实际,强化监管措施。北京研发“网络订餐监督管理系统”,建立网络餐饮服务监管市、区、所监管体系,全面逐一开展线上线下巡查,实现“以网管网”工作机制。浙江建立“网络订餐智能监控系统”,开展入网餐饮单位线下检查。江苏、山东等地重点对网红餐饮食品加大监管力度,实地检查各平台销量排名靠前的网红店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网络餐饮食品抽检列入抽检计划,积极开展“你点我检”等随机抽检活动,加大网络餐饮食品抽检力度。
 
    (四)开展专项检查。《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网络订餐作为工作重点,开展“净网”“清网”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全国集中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专项检查中,针对无证入网经营、线上公示信息不全、线下实体店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共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89230份,下线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18.5万家,取缔无证经营9375家,立案查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583件,立案查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14153件,累计罚没金额7929余万元。
 
    (五)扩大保险试点。中国银保监会不断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政策,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领域、保险范围、承保对象不断扩展,传统大中型餐饮企业、有固定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投保。
 
    二、下一步工作
 
    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指出的,目前网络餐饮服务监管仍存在不足。下一步,我们将针对问题,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
 
    (一)加强数据信息对接。一是进一步强化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建立全国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并适时向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等开放。二是在全国统一的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建成之前,指导推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属地实际,将地方的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对接,推动平台提高审查准确率。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一是严格落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加强对入网经营者的审查,确保平台线上商户是具有合法资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等信息,确保消费者知情权。鼓励平台推动网上“明厨亮灶”建设,在平台设置接口,接入并展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明厨亮灶”视频信息,公开后厨加工制作过程。鼓励平台开展线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二是严格落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加强后厨环境卫生、加工制作过程等的管理。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明厨亮灶”,并在平台上传“明厨亮灶”视频,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
 
    (三)严格监管执法。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线上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未落实审查责任,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经营等突出问题严惩重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对存在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餐饮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从业禁止。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查处的违法案件,特别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四)鼓励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于您提出的开展互联网食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试点的建议,因强制保险制度需相关部门在立法上进行明确,现阶段我们仍主要以政府引导和市场培育相结合的方式推动。我们将加大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五)完善网络餐饮相关配套制度。对于您提出的把“微商”网络餐饮业者纳入市场主体管理范围,纳入相应食品安全监管与查处管理范畴的建议,目前,我们已指导部分省份开展监管执法实践,在实践中研究探索监管措施。下一步,我们将总结《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经验,待时机成熟,将推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和相关立法工作。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地区: 中国 
 标签: 网络餐饮 体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