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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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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2 11:17:19  来源: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912
核心提示:《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废止《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两条法规。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70号
发布日期 2019-12-02 生效日期 2019-12-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等两部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6年5月1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二、《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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