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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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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13 14:09:27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31
核心提示: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推进质量首善之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12-02 生效日期 2014-12-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8-11-13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推进质量首善之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质量管理成效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好中择优的原则。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评定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家,同时,另外设置不超过5家的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或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发挥模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  鼓励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等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北京市倡导的新兴行业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为加强对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的组织管理,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另设二名副主任,分别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和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各界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社会组织人员组成。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研究、确定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工作的方针、政策,审核重要工作规范;
 
    (二)审查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提请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拟获奖名单。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办工作职责:
 
    (一)编制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计划;
 
    (二)制订评审人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评审人员库,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情况;
 
    (五)负责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四)在鼓励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国内或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在各类评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四)近三年在质量、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障等方面出现重大事故,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五)近三年内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在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开始之前,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就奖项评选方案函商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经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会签并印发评选工作通知。
 
    第十五条  企业和组织申报。申报企业或组织如实填写《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注册地区(县)质量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各区(县)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标准、申报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办。
 
    第十七条  材料评审。评审办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和打分,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办。评审办遵循好中选优原则,按不超过评奖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办书面告知。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向评审办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及评分结果。评审办对各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依据参评企业或组织的综合评价情况以及北京市产业发展定位,提出不超过10家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审议公示。评审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汇总,连同拟获奖建议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候选名单。评审办向社会公示候选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审定报批。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就评选结果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会签,呈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会签并印发评选表彰决定。
 
    第二十二条  颁奖。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向获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奖。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向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给予奖励性经费资助200万元;向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市政府优先向国家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申报参评中国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奖励经费以及评审管理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奖励性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方法持续改进、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实验室建设等项目以及质量专业培训、质量方面课题研究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以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谋取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尚未授奖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授奖的,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六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禁止将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提名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标志,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或组织获奖后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和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联合报请市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北京 
 标签: 纲要 绩效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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