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1日
附件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
摊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办公场所、晒场除外)不满300平方米,白酒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作规定。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专营或兼营食品,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且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现场制作加工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加工和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是指应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监管平台,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备案或登记信息上传到平台。鼓励、支持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摊贩进行监管。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者应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其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完善监管档案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六条 鼓励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公布餐厨垃圾流向等信息。
第七条 现场制售食品的主体符合食品小作坊或小经营店标准,经营项目属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的,按照食品小经营店进行备案。其他经营项目,按照食品小作坊进行备案。
第八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食品小经营店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条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一规划,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进行经营。
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已备案或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开展首次现场监督检查;根据《条例》规定并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已备案或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抽样检验,及时对检验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并定期公布监督检验结果。
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并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方便群众查询的方式及时公开备案证或登记卡的发放、变更、续期及注销信息。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的监督管理按照四川省以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