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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农委规〔2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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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0-28 10:04:12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763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健全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制定《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规〔2018〕7号
发布日期 2018-11-19 生效日期 2019-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12-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息记录表
附件2: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事先告知书
附件3: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事先告知书
附件4: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报送与审核表
附件5: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信息表
各区农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
 
  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健全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是指对严重违反农资和农产品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采取公开曝光、重点监管和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法行为、增强守法意识。
 
  第三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畜禽屠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及有关责任人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负责推进全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指导各区开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汇总、审核工作,并通过市农委政务网站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各区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委)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按照本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做好辖区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息记录表(附件1)的登记工作,对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
 
  第七条 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树立诚信经营理念,鼓励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农资和农产品安全风险过程管控,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力度,鼓励有关行业组织主动报告农资和农产品安全问题。
 
  第八条 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
 
  (二)生产销售假劣农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无证生产销售农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通过欺骗、贿赂、隐瞒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上述资质文件的;
 
  (五)被吊销或撤销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
 
  (六)生产销售含有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兽药、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七)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八)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领域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各级农业执法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收集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失信信息。
 
  (二)事先告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农业执法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发放《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附件2,3),听取并如实记录其陈述申辩。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拟采取的较重限制措施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农业执法部门可在送达《事先告知书》前,提请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或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或向相关行业协会征求意见。
 
  (三)讨论审定。各区农业执法部门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报送与审核表》(附件4,以下简称《审核表》)和《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信息表》(附件5,以下简称《公示信息表》),连同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相关案卷材料复印件等一并报送区农委,经区农委审核后报市农委审定。市级农业执法部门按上述要求,直接报市农委审定。
 
  (四)名单公开。对决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市农委政务网上予以公布。名单公布期限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五)后续管理。公布期限届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告栏中的信息转入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第十条 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在公布期间内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农业执法部门对其进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
 
  (二)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和相关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三)建议相关部门不将其列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或重大活动服务提供商。
 
  (四)定期向当地农业执法部门报告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农资和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完善农资和农产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十三条 对于瞒报、漏报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的,市农委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农业执法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附件1: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息记录表
附件2: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事先告知书
附件3: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事先告知书
附件4: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报送与审核表
附件5: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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