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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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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0-08 14:09:35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50
核心提示:为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保障市场供应,更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19〕52号
发布日期 2019-09-26 生效日期 2019-09-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各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保障市场供应,更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的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的老路,强化政策供给,创新体制机制,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六化”为引领,持续深化转型升级,加快提升优势产能和核心竞争力,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力争到2021年底全省生猪出栏量达到1400万头(增加540万头),生猪自给率达到70%以上,培育30个左右年出栏10万头以上的现代化猪场(养殖基地),打造一批标杆企业,构建起绿色安全、生产高效、环境友好、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格局,走出一条富有新时代浙江特色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路子。
 
  二、重点任务
 
  (三)坚决走生猪产业“六化”高质量发展路子。以标准化为基础,建立从选址、猪舍建设、环境监测到种猪、投入品管理、饲养、防疫、质量管控等全过程标准体系,推动生猪生产科技进步。以绿色化为导向,坚守不污染环境的底线,深化美丽牧场建设,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养殖技术、绿色饲料,鼓励采用环境控制和综合减臭技术,确保产品绿色、生态环境绿色。以规模化为方向,加快培育和建设一批大型现代化养殖场,支持养猪企业并购重组,实现“小变大、大变强、强变优”。以循环化为支撑,加强农牧对接,构建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县域大循环的生态循环体系,全面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以数字化为手段,加快建设全省生猪产业数字化运行平台,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与生猪产业深度融合,推广应用生猪电子标识,实行智能化管理。以基地化为依托,优化生猪产业要素布局,推进养殖主体合理集聚,加快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要素集聚、分工协作、产业链完整的生猪产业基地。
 
  (四)严密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疫病。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落实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人员,足额保障人员和防疫等经费。全面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有效防控措施。深入实施生猪产业全链条严管“百场引领、千场提升”行动,加快推进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压实防疫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养殖主体严格落实防疫措施,采用全进全出、封闭式饲养方式,实现闭环管理。同时统筹抓好其他生猪疫病防控。
 
  (五)全力保障市场猪肉供应。完善保供稳价调控预案,各设区市政府要及时完成省下达的冻猪肉储备收储任务。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冷库资源参与猪肉收储,引导学校、机关等大型单位根据需要储备猪肉。支持企业扩大肉类商品进口,增加牛羊、家禽、兔、水产品等替代产品供应。密切关注生猪生产、猪肉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加强监测预警,把握好市场调节的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市场供应平稳有序。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密切关注重点群体,及时启动困难群众价格补贴机制,缓解猪肉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
 
  (六)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生猪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查验“两证一报告”,严把采购、加工、经营关,严防来源不明、票据不全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场。严格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和监督检查工作,严防染疫产品流入市场。加大猪肉产品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七)健全现代生猪流通体系。加快屠宰行业提挡升级,鼓励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加快推进屠宰企业、物流企业、农贸市场冷链体系建设,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实现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加强区域生猪产销衔接,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三、支持政策
 
  (八)优化生态环境管控。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养殖主体可自行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对防疫条件较好、粪污处理能力有富余的规模场(空栏场),鼓励其按生产设计能力及时补栏;对因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而暂时停产的规模猪场,督促加快整改,经整改符合要求的,尽快恢复生猪养殖。全面开展已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自查,对于超出有关规定范围划定的要立即整改,各地自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要及时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核。
 
  (九)生猪养殖用地应保尽保。对新建规模猪场按每5万头产能安排3亩建设用地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厅安排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改扩建的规模猪场,如需配套建设用地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如涉及猪场配套建设用地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可使用地方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废园地、荒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原有畜牧用地安排生猪养殖,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养殖场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生猪养殖用地占用农用地(不含永久基本农田)的,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消附属设施用地规模15亩上限规定。生猪养殖用地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三方用地协议方式获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坚持集约节约用地,鼓励建设多层猪舍。
 
  (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大支持力度。省财政安排和整合专项资金实施综合奖励政策,重点对新建(扩建)的规模猪场和生猪调出县实行综合奖励,其中对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建(扩建)的万头以上规模猪场按每出栏万头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中央和省级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规模猪场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引进种猪的,给予每头500元的补贴;在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的基础上,对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和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生产流动与新建、改扩建建设资金贷款再给予1%的贴息补助;支持生猪生产重点县强化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移动应急处理体系。对养猪场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的,纳入购机补贴范围。
 
  (十一)设立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主题基金。从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中安排出资10亿元设立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主题基金,支持大型现代化养殖场建设和生猪全产业链发展,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发展生猪产业。
 
  (十二)加大信贷保险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生猪生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困难的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扩大生物活体资产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为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免收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担保费。自2019年6月1日起,将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从10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险保额从600元、900元分别增加至900元、1200元。
 
  四、工作举措
 
  (十三)明确落实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地要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及时将生猪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场点,出台有力有效的政策措施,落实新增产能,挖掘潜在产能,提升现有产能,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并如期完成。省政府将对生猪产业发展目标和市场保供工作进行考核。
 
  (十四)加强顶层设计。着眼于长远发展,在妥善处理好保障市场供应问题的同时,要谋划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对策措施。省级层面要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规划规则标准、出台配套措施、谋划实现路径、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增强县级政府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提振养殖企业的信心。在省农业农村厅的统筹下,探索建立销区与产区调剂协作机制。
 
  (十五)加快工作进度。省农业农村厅要抓紧牵头制定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重点明确增产的任务、路径和措施,将增产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市、区)。各市、县(市、区)负责及时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在2019年10月31日前落实新建场用地。相关项目纳入清单化管理,明确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十六)优化管理服务。将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列入“三服务”活动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实行联审联批,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新建和扩建。相关单位要加快环评工作,实现环评审查与设施用地审批同步开展,指导养殖场开展环保达标改造。对因规划调整和环境保护需要迁建养猪场的,应当安排养殖用地予以迁建,在新养猪场未建成前,原有养猪场可继续养殖。严禁擅自改变生猪养殖用地用途。
 
  (十七)强化部门协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养猪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好养殖业用电用水优惠政策,做好市场监测预警,及时启动价格补贴机制;编制全省猪肉储备计划,确定猪肉储备收储和投放时机,按规定下达动用指令。民政等部门负责做好价格补贴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生猪产业发展和市场供应的支持力度。自然资源部门要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林业部门要优先保障养殖场使用林地定额,优化使用林地审批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督促市县及时取消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涉及环保的禁养规定。商务部门要积极组织猪肉进口和国内产销对接。粮食物资部门要具体组织地方储备冻猪肉收储、投放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和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银保监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农业科研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强公众信心。
 
  附件:各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各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表

 

地区

分年度目标任务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出栏量(万头)

出栏量(万头)

出栏量(万头)

全 省

920

1200

1400

杭州市

195

220

235

宁波市

85

123

149

温州市

69

135

193

湖州市

32

52

62

嘉兴市

31

57

75

绍兴市

88

107

120

金华市

137

156

173

衢州市

159

174

180

舟山市

4

7

12

台州市

64

101

130

丽水市

56

68

71

 地区: 浙江 
 标签: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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