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着力构建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切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
(一)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加强动物防疫监管,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尽快建立完善清洗消毒通道、生物安全隔离带、生猪装卸台等防疫设施设备,改善防疫硬件条件,提高生物安全防范水平。支持畜禽养殖大县建设社会化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鼓励生猪养殖屠宰一体化企业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严格落实关键防控措施。
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兽医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封闭饲养、全进全出、清洗消毒、隔离观察、空栏净化等措施,严格车辆、人员和物品等出入场管理。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养殖档案制度,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建立生猪可追溯体系。严格落实非洲猪瘟检测和疫情报告制度,及早发现和处置隐患,严防疫情扩散。强化野猪监测巡查,严防野猪传播疫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负责)(三)加强餐厨废弃物管控。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管控,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严禁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养殖场日常巡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养猪场户因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各环节监管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四)加强生猪产地检疫。
合理布局产地检疫报检点,落实养殖场检疫申报员制度,推行产地检疫网上申报,压实货主产地检疫申报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检疫规程,确保生猪检疫全覆盖。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等产地检疫关键环节,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生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严格产地检疫证明发放、使用和管理,规范填写和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强化检疫监管,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等负责)
(五)加强生猪运输过程监管。
禁止生猪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落实生猪跨省调运非洲猪瘟检测制度。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制度,引导使用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的运输工具运输生猪。建立生猪入省指定通道运输制度,规划设立生猪入境指定通道。在指定通道道口依托公安、林业等检查站设施,设立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开展部门联合值守,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备案消毒情况、生猪健康状况等,降低疫病扩散风险。加强对养殖场、屠宰场调运入场生猪的监管,严厉查处调入、收购、屠宰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未经指定通道运输、来自疫区的生猪等违法违规行为,把好生猪调运落地关。(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等负责)
(六)加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
落实加工经营主体检查检测制度,强化流通、加工环节猪肉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查验,严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加工不合格的猪肉产品。强化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开展抽检,对非洲猪瘟复检阳性的,及时进行处置并开展溯源调查。加大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旅客携带物查验检疫力度,禁止疫区产品进口,打击走私生猪产品行为。切实做好供港生猪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南昌海关、省公安厅等负责)
(七)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
优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布局,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转运中心、暂存点等建设。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顶格处罚。(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二、加快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八)建立健全屠宰企业检验检测体系。
严格落实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督促指导生猪屠宰企业配齐非洲猪瘟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按照检测规程开展检测工作,做好疫情排查和报告。加快探索建立第三方检测制度,屠宰企业可签约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驻场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和非洲猪瘟检测,管理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非洲猪瘟监督抽检活动。建立生猪屠宰企业暂存产品抽检制度,强化溯源追踪,严格处置风险隐患。(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九)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制度。
在定点屠宰企业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大型、中小型生猪屠宰企业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分别配备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足额解决。生猪屠宰企业要为官方兽医开展检疫提供人员协助和必要条件。探索建立签约兽医或协检员制度,鼓励屠宰企业配备专业兽医人员,协助驻场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行检疫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严格监督屠宰企业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和健康状况、落实非洲猪瘟检测制度,确保检测结果真实有效。(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强化生猪屠宰环节监管。
督促指导生猪屠宰企业严格履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把好生猪入场、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关,规范台账记录,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入场屠宰,对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督促指导屠宰企业加大消毒灭源力度,严禁猪贩、肉贩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待宰区、屠宰区、无害化处理间、产品加工区等区域。对环保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等条件的,或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加大对私屠滥宰打击力度,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十一)加快建设现代化生猪屠宰企业。
把生猪屠宰加工业作为我省农产品加工优先发展产业,按照屠宰场建在产地和变“运猪”为“运肉”要求,合理规划生猪屠宰产业布局,支持新建、改建一批加工工艺先进、冷链设施配套、检验检测设施完备、生物安全水平高、企业管理规范的现代化屠宰企业。持续开展生猪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引导生猪屠宰企业向产业上下游延伸,发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全产业链经营,提升生猪屠宰企业市场竞争力。(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十二)加强基层机构队伍建设。
各市、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8人、5人。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应配备3-5名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各市、县(区)政府根据乡镇区划大小、养殖规模、工作任务等情况,在编制总量内,按规定采取内部调整、公开招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配齐配强基层动物防疫人员,每个乡镇配备官方兽医不少于2名,其人员身份、工资福利、职称晋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三)完善兽医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兽医实验室、防疫冷链系统、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生猪运输指定通道等兽医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支撑能力。其中,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使用面积分别不低于500平方米、200平方米。加强动物防疫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部门信息系统共享制度,对非洲猪瘟防控各环节实行“互联网+”监管,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四)强化动物防疫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足额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专项业务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强化疫情监测排查、兽医实验室运行维护、防疫检疫、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等财政保障。各市、县(区)政府要落实基层官方兽医和动物疫病防控人员工资、社保医保和有关津贴等福利待遇。落实强制扑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补助标准及时拨付到养殖场户和无害化处理企业。(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千方百计稳定生猪生产
(十五)积极鼓励生猪复产增养。
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对生猪生产进行积极扶持。对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短期贷款贴息补助,对省级发证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商品猪场在规定期间新增引进的能繁母猪给予适当奖励性补贴。生猪生产、动物防疫等机械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复产增养”和生物安全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向非生猪重点县延伸。支持大型生猪养殖企业通过收购、入股、合作、代管等形式,引领养殖场户改造提升,加快复产增养。(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六)切实落实生猪产业发展用地。
完善生猪产业用地政策,将规模化养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屠宰加工等生猪产业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生猪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在守住养殖不污染环境底线的基础上,允许并鼓励生猪养殖场在原场址内进行规划重建或改扩建。支持农户、企业发展规模养殖,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等问题,要限期整改。对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七)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不得对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限贷停贷,更不能抽贷。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为符合条件的养猪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完善生猪保险政策,适当提高保费保额,将强制扑杀纳入政策保险范围,保险机构对符合投保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不得拒保,做到愿保尽保,并根据保险合同按照应赔尽赔原则及时赔付。(江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着力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十八)增强猪肉市场调控能力。
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强化市场形势研判,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研究制定保障猪肉市场供应方案。各级政府要抓紧落实资金,加快完成冻猪肉储备任务,适当扩大冻肉储备规模,提高市场调节能力,保障重要节点猪肉供应。畅通生猪及生猪产品合法调运,将仔猪及冷鲜肉运输纳入“绿色通道”政策范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等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九)切实维护猪肉市场秩序。
加强猪肉市场监管,打击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囤积居奇等非法交易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流通秩序。执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一旦达到条件要及时启动发放价格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舆论引导,稳定消费预期,增强消费信心,维护市场稳定。(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二十)压实地方责任。
各市、县(区)政府要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生猪生产及市场供应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出台并实施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本地区非洲猪瘟防控、生猪生产、市场供应各项工作。对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的严肃追责问责。对非洲猪瘟疫情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力等问题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加强警示教育和提醒,坚决查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严肃处理。对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同。
生猪生产、稳产保供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职能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落实财政、土地、环保、流通、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简化程序、加快审批进度,确保各项措施尽快落实到位,形成动物疫病防控、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的合力。依法督促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江西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南昌海关、省林业局等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