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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防非指〔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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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9-18 01:47:30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07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发布单位
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发布文号 皖防非指〔2019〕2号
发布日期 2019-09-16 生效日期 2019-09-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
各市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强化监测排查
 
  (一)进一步加强排查。认真组织开展养猪场(户)排查,实施网格化管理,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继续实行“一日两报”,严格执行国家非洲猪瘟疫情发布制度。(省农业农村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认真做好监测工作。市、县要制定非洲猪瘟监测计划,重点做好屠宰场、规模养猪场(户)、无害化处理场等高风险场所的监测。提高县级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对调入种猪、仔猪,在隔离观察期间必须进行PCR检测,经检测合格,隔离观察期满,方可进场饲养;调入育肥猪屠宰的,要不定期在待宰环节开展抽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二、强化关键环节监管
 
  (三)加强餐厨剩余物管理。各市、县要进一步明确餐厨剩余物监管部门和职责,建立完善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各司其职的餐厨剩余物全链条管理机制,强化协调联动。对餐厨剩余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严防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推动建立完善产生者付费、处理者受益的餐厨剩余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制度。(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四)加强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护。突出抓好设施设备提升和防疫制度落实。鼓励和支持规模养猪场(户)配套建设在线可视化智能监控系统,推进可视化监管。督促存栏5000头以上大型规模猪场全面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加大种猪场、规模养猪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区域性联防联控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五)加强调运监管。严格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鼓励使用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的运输工具运输生猪。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规划,加快建设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站),积极推行车辆凭消毒单据运输制度。各地要探索实行生猪和产品指定运输通道。进一步加强公路临时监督检查站建设,特别是省际间非洲猪瘟防控检查站,要充实力量,落实经费,做好保障,发挥作用。(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六)加强屠宰监管。进一步优化屠宰企业布局,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合理布局检疫申报点,落实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入场检疫制度,严防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入场。开展驻厂(场)官方兽医和定点屠宰厂(场)人员培训,全面落实“屠宰厂(场)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两项制度。进一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严格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管理。持续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加工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刑衔接,严禁“以罚代刑”。(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等负责)
 
  (七)加强生猪产品监管。督促猪肉加工、经营者把好产品采购关,严格履行主体责任。采购国外产品的,要查验、留存合法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要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积极开展阳性样品追溯管理。机场、港口等口岸运营单位对来自疫区的航线、航班需经非洲猪瘟疫情传入安全风险评估,并建有现场检疫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符合非洲猪瘟防控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合肥海关、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安徽机场集团公司等负责)
 
  三、强化基础保障
 
  (八)稳定基层机构队伍。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乡镇动物防疫监管队伍和执法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培育、更新村级防疫员,提升技术服务能力,提高待遇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九)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市、县人民政府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活畜禽及其产品运输指定通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项目建设计划,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扑杀补助机制,加快补助资金发放进度,养殖环节、屠宰环节的病死猪补助按国家标准执行,由各市制定具体落实政策。按规定落实相关人员有关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四、严格责任落实
 
  (十)明确各方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一线总指挥”。进一步压实县、镇(乡)两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动物防疫监管责任,明确各环节监管责任单位和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部门联防联控机制。依法督促落实畜禽养殖、贩运、交易、屠宰、加工等各环节从业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要逐级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有关责任人,实行追责问责。对从业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造成疫情扩散风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查处,涉及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严肃处理。对在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通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五、稳定生猪生产
 
  (十一)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当地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综合施策,恢复生猪生产,切实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各市、县要支持现有规模养猪场(户)改善提高设施标准,经生物安全条件审查合格已具备条件的养猪场(户),要及时帮助补栏。严格依法依规划定禁养区,严禁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养猪场(户),要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加快环评审批。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生猪养殖用地,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现行15亩用地上限,保障生猪养殖废弃物处理用地需要;生猪生产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十二)加快落实扶持政策。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有关稳定生猪生产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强化财政资金统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政策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生猪养殖企业给予专项补贴或临时性生产救助。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等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生猪良种补贴政策。金融机构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对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停贷限贷。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做好风险评估防控的基础上,简化流程、降低门槛,确保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在延长期内,将符合规定的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落实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银保监局等负责)
 
  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019年9月16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
 地区: 安徽 
 标签: 动物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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