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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生态特色食品)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工〔2019〕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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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9-17 09:31:54  来源: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浏览次数:2361
核心提示:为深入实施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8〕33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领导领衔推进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工作方案〉的通知》(2019—26)和《贵州省生态特色食品产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及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制定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生态特色食品)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黔财工〔2019〕127号
发布日期 2019-09-04 生效日期 2019-09-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9-12-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生态特色食品)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
 
    为深入实施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生态特色食品)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生态特色食品)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8月29日
 
    附件:
 
    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生态特色食品)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8〕33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领导领衔推进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工作方案〉的通知》(2019—26)和《贵州省生态特色食品产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及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下同)。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生态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其职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具体项目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五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生态特色食品产业振兴行动工作思路、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及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关键技术等发展重点,推动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产业链中高端聚集,大力实施“千企改造”工程和“星光”行动计划,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使用范围包括龙头企业培育、技改投资、技术创新、企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业带动就业、市场和品牌培育、产业推广宣传、规划编制、课题研究、工作培训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任务安排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采取融资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绩效承诺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通过竞争性评选确定项目,通过发布公告、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项目资金。
 
    第七条 采取绩效承诺补助方式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分别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制定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的绩效承诺目标。项目承担单位将绩效承诺目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经审核符合规定支持的项目,绩效承诺目标与财政资金同步批复下达,下达拨付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支持总额的80%,后续支持资金待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并完成绩效承诺目标后予以下达。未完成绩效承诺目标的项目,收回已下达的全部财政资金。
 
    第八条 投资补助和融资贴息额度分别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和项目实际融资利息为测算依据。以奖代补项目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测算依据,经审核评审后对符合规定支持的项目予以补助。
 
    (一)融资比重低或无融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补助和以奖代补方式。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补助金额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60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融资比重高的项目一般采取贴息方式。融资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融资额度并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具体贴息补助限额按本条第(一)项补助标准执行。
 
    第九条 股权投资“一事一议”,单个项目投资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委托有资质的股权投资机构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工商注册地在我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完整,纳税信用、银行信用等社会信用良好;
 
    (三)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方向,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地区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明确申报要求,负责项目具体申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结合项目(企业)吸纳就业、税收贡献、绩效管理等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意见报经领衔省领导同意后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严格按预算管理程序及时下达。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预算管理、国库管理和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联合下达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按项目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十四条 涉及资金安排使用的企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其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9年,期满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政策实施情况、工作需要及绩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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