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沪食药安办〔2019〕9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沪食药安办〔2019〕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8-30 17:12:14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04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违法行为,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上海市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食药安办〔2019〕9号
发布日期 2019-07-17 生效日期 2019-07-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委、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违法行为,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上海市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9日
 
    上海市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加强本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水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违法行为,促进兽药合理、安全使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水产品中非法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等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整治销售不合格水产品行为,查办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解决和消除水产品兽药残留及使用非法投入品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内容
 
    本市各级食药安办、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本市各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找准问题根源,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开展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一)整治规范水产品储运及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储运及市场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以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和销售者主体责任为抓手,加强水产品经营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水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市场抽检或者快速检测等义务,发现水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督促销售者加强自律,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保证水产品来源可查。加强水产品运输、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在销售过程中添加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等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二)整治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及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和暂养行为,提高水产品餐桌质量安全水平
 
    以整顿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及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为抓手,严格落实食品生产及餐饮监管有关规定,督促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水产品暂养期间使用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等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三)整治药物残留问题,提高水产品全程监管能力和水平
 
    以水产品养殖及生产运输环节、市场销售及餐饮环节监督抽检为抓手,扩大对水产品中抗生素等药物残留抽样覆盖范围,增加风险隐患品种抽检数量和频率,掌握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发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优势,对于发现的水产品药物残留等问题样品,实施来源追溯和去向追踪,并及时将追溯情况通报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按照2019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在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监测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
 
    (四)规范水产品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
 
    进一步规范水产品兽药生产经营行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和告知活动,积极引导第三方交易平台、各类兽药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网络宣传和经营兽药等活动;探索建立互联网兽药销售监管联动机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净化兽药网络市场环境。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的行为,对于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实施严格管控,严禁用于食用水产品养殖、运输环节。在水产品养殖环节开展以“草鱼、鲫鱼、南美白对虾”和“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两药)为重点的水产品集中治理,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用药行为,督促养殖主体强化内部质量控制,采取标准化、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部门分工
 
    市食药安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做好督促指导工作,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市场经营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水产品市场经营环节的集中治理,加强监督抽检,对药物残留超标的水产品实施追溯,涉及其他环节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监督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水产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水产品产地证明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避免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产品,保证采购的水产品来源可追溯。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开展水产品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整治;开展水产品养殖环节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的集中治理;实施养殖环节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对阳性样品实施追溯处理,涉及其他环节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打击利用网络违法宣传、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品中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监测和致病菌的耐药监测,对监测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9年7月开始至2019年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7月)
 
    本市各级食药安办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启动联合整治行动的信息,要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8月)
 
    本市各级相关部门要精准宣传告知,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辖区的水产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水产品生产者及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水产品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督促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集中整顿阶段(2019年9月—11月)
 
    本市各级相关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要组织力量对水产品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水产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水产养殖基地等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检查重点,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要突出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等抗生素药物及禁用化合物的监督抽检;对于网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突出相关部门主动监测和社会多方面举报信息核查。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涉嫌违法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9年12月)
 
    各区食药安办和相关部门于2019年12月31日前认真总结本区和本部门分工负责的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按要求报市食药安办和对口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情况应包括整治行动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同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关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
 
    各区食药安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协作配合,针对辖区内水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细化部门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责任,提出整治措施和目标任务,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推动齐抓共管,提升监管合力,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执法,严格责任落实
 
    在整治期间,各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委、卫生健康委及市级相关直属单位要督促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律,规范自身行为,依法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要加大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的抽检力度,强化抽检结果利用,及时汇总抽检信息,增强发现问题的靶向性。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跟进实施检打联动,追溯问题源头。对投诉举报、巡查检查、检验检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涉案的问题产品,一地发现,系统通报,全面清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三)注重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氛围
 
    本市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为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专项行动期间,要及时公布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边整治边曝光。要以案说法,重点曝光一批违法、失信企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积极解答社会咨询和诉求,回应社会关切,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局面。
 
    附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